短信變更籤約時間 定金被判予以退還

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房定金20000元。

被告曾某某在上猶縣某鎮建房屋,並對外銷售。 2019年10月26日,原告黃某某向被告曾某某交付20000元的購房訂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今收到黃某某定金貳萬元整,總價23.5萬元。2019年12月30日前來籤合同,首付10萬元整”。

2020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發短信通知“在七天內來簽訂購房合同,付一期10萬元,付二期5萬。如超時不退定金,後果自理”。

2020年6月2日,原告與被告協商簽訂購房合同的事宜,並提出被告在3至5年內辦好不動產權證,沒有辦好證之前緩交房款5至7萬元作爲押金的要求,但被告只同意留1萬元作爲押金在辦好房產證後支付,因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購房定金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向被告交納20000元購房定金時,雖然預約原告應於2019年12月30日前與被告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但被告又於2020年5月29日通知原告應在七天內前來簽訂購房合同。該通知應當視爲被告向原告發出的新的合同要約,原告之前未與被告簽訂合同的行爲不視爲對預約合同的違約。

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後,於2020年6月2日與被告協商簽訂購房合同的事宜,但雙方因辦證時間及押金數額的問題未能協商一致。原告出於交易安全考慮,要求被告承諾在出售房屋後3至5年內辦理房屋產權證,並扣留一定數額的押金符合常理,非“無理要求”。

原、被告雙方未能簽訂購房合同,系雙方未能就合同內容磋商一致的結果,而非原告單方違約造成,法院遂判決被告曾某某退還原告黃某某定金20000元。

來源:贛州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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