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经济中,为了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人们常常会选择使用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进行交易。这种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常是指合同文本的条款没有经过双方预先协商,而预先写进合同,可以进行重复使用。那么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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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覃健保律师解答: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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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覃健保律师解析:

 出具和使用格式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制作

制定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不要订立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即第40条的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明确说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两个误区

1、格式合同提供方通过张贴“店堂告示”的方式不能必然视为其已履行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2、格式合同接受方就格式合同的订立在合同上进行签字不能必然视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提醒义务的合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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