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經濟中,爲了更爲快捷、簡便,方便交易,人們常常會選擇使用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進行交易。這種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通常是指合同文本的條款沒有經過雙方預先協商,而預先寫進合同,可以進行重複使用。那麼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網友諮詢:

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廣西協約律師事務所覃健保律師解答:

(一)有違公平原則之虞的風險。

(二)免責條款風險。

(三)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

(四)特別條款的效力優於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風險。

(五)對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釋風險。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諮詢法律問題】

廣西協約律師事務所覃健保律師解析:

 出具和使用格式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合同製作

制定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來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不要訂立導致合同無效的條款,即第40條的規定,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二.明確說明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三.兩個誤區

1、格式合同提供方通過張貼“店堂告示”的方式不能必然視爲其已履行了合理的提醒義務。

2、格式合同接受方就格式合同的訂立在合同上進行簽字不能必然視爲格式合同提供方提醒義務的合理履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