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培,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培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魏某培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金杯车,使用塑料桶、加油机等设备对车辆进行改装。

随后从赵某处以每升4.6至4.9元的价格购买成品汽油,通过微信建立通讯群组,吸纳普通油品消费者进群,再以每升5.5至5.6元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培在巴南区大江工业园区重庆大江某信铸锻公司旁公路边准备购入汽油时被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车辆及汽油670余升。

经统计,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魏某培非法销售成品汽油共计44549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45019元。

被告人魏某培供述,其每升成品油赚取利润0.7元,共计获利31000元。

审理中,被告人魏某培退缴违法所得3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魏某培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没收作案手机、车辆及汽油。

以上事实,被告人魏某培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赵某汽油销售账本、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某培的供述及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数据、现场搜查录像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某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培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魏某培违法所得31000元,上缴国库(已预缴)。

三、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渝AV0Uxx号车辆、汽油670升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涂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乔兴秀

书记员周维娜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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