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培,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於重慶市巴南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居住地重慶市巴南區(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巴南區)。

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9年9月1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以渝巴檢刑訴﹝2020﹞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培犯非法經營罪一案,於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塗恩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盧江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培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魏某培在未取得成品油銷售許可證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了金盃車,使用塑料桶、加油機等設備對車輛進行改裝。

隨後從趙某處以每升4.6至4.9元的價格購買成品汽油,通過微信建立通訊羣組,吸納普通油品消費者進羣,再以每升5.5至5.6元的價格向消費者出售。

2019年9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魏某培在巴南區大江工業園區重慶大江某信鑄鍛公司旁公路邊準備購入汽油時被抓獲,現場查獲並扣押車輛及汽油670餘升。

經統計,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間,被告人魏某培非法銷售成品汽油共計44549升,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245019元。

被告人魏某培供述,其每升成品油賺取利潤0.7元,共計獲利31000元。

審理中,被告人魏某培退繳違法所得31000元。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魏某培的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被告人魏某培到案後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培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四萬元,沒收作案手機、車輛及汽油。

以上事實,被告人魏某培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並有立案登記表、趙某汽油銷售賬本、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趙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魏某培的供述及辯解,《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扣押筆錄、辨認筆錄,手機檢查數據、現場搜查錄像電子數據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魏某培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成品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某培到案後如實供述其非法經營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魏某培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培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四萬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被告人魏某培違法所得31000元,上繳國庫(已預繳)。

三、對已扣押的作案工具華爲手機一部、VIVO手機一部、渝AV0Uxx號車輛、汽油670升予以沒收(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塗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喬興秀

書記員周維娜

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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