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爲工傷。孫中成(化名)說,按照這一規定,他從租住的房屋到公司上班,在距離公司大門口不遠的地方出車禍理所當然屬於工傷。因此,當公司不爲他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時,他自行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人社局工傷管理部門受理孫中成的工傷認定申請後,通過走訪調查依據其取得的翔實資料最終認定孫中成所受傷害屬於工傷。對此,公司不服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社局的認定結論。

公司的理由是:其作爲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已向孫中成提供了單位宿舍,方便其出行。其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爲了避免發生類似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產生的用工風險。然而,孫中成捨近求遠,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行爲增加了其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因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孫中成個人負擔,而不應將風險轉嫁給公司,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法院審理後於11月28日終審駁回公司上訴請求,維持人社局的認定結果。

不住宿舍到外租房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

孫中成今年20多歲,人長得精明,工作也幹得不錯,到公司工作兩年就當了操作工班長。期間,他交了一個女朋友。

“公司的工資不高也不低,我很知足!”孫中成說,公司食堂的飯菜質量不錯,價格也不貴,再加上住宿免費,他和同事們都住在公司宿舍裏。

“交了女朋友後,我覺得住宿舍不方便了,就到公司附近租了一間房子居住。”孫中成說,他是2018年4月30日搬到宿舍外居住的,同年6月6日是他上夜班的時間,工作時間是當天晚上0點至第二天上午12點。

“2018年6月5日23點52分左右,我騎着電動自行車從租住地出發上班,沿着必經之路到達公司大門口附近時,一輛小轎車突然轉彎將我撞倒。”孫中成說,經醫生診斷,其傷情比較嚴重,不僅顱底骨折、右額骨骨折、右眶骨骨折,其右側視神經、頸髓也受到損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孫中成負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責任。

“這次事故不但讓我毀了容,還丟了工作。”孫中成說,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因傷情沒有好轉,他就轉到另外一家大型醫院診治。隨着治療時間的延長、醫療費用的增加,公司對他照顧越來越少、越來越不周到了,甚至連工傷都不爲他申請。

員工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反對認定結論

從受傷住院治療到病情逐步穩定,半年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因公司一直拖延,不爲孫中成申請工傷認定,他於2019年6月1日,即發生交通事故期滿一年前自行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請求認定其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爲工傷。

根據孫中成的申請,人社局向公司發出舉證通知。此後,公司又向人社局提出異議,主張孫中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夜間23點52分左右,該時間段並非其工作時間。此外,孫中成自入職以來一直住在公司員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經交通事故地點的客觀事實。因此,孫中成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構成工傷。

2019年7月9日,人社局就涉案事實對孫中成進行調查覈實,孫中成承認公司給他安排了員工宿舍,因其交了女朋友在事故發生前一個月就從宿舍搬出,租住在離公司不遠的地方。他是在從租住地出發到公司上班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車間主任劉某在接受人社局調查時說,公司確實給孫中成安排了宿舍,但孫中成又到外面租房居住了。至於孫中成平時住宿舍還是住在租的房屋內,他不清楚。

孫中成租住房房東陶某告訴人社局調查人員:孫中成在相應的時間租賃了她家的房屋,並從即日起與其女友一同在此居住。事故發生當天,孫中成在此居住。事故發生後,孫中成仍繼續住在這裏。

根據調查情況,人社局於2019年8月9日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孫中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爲工傷,並將該決定書送達其本人及公司。

然而,公司不認同人社局的認定結果,並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予以撤銷。

員工上班路線合理

所受傷害屬於工傷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爲工傷。對於何謂“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結合本案情況,一審法院認爲,孫中成在外面租房居住,從其發生事故的地點、行駛的路線、方向,可確認其當天是從其租住地出發,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孫中成受到的事故傷害爲工傷,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公司辯稱,單位爲孫中成安排了宿舍,而其在外租房居住,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應認定爲工傷。一審法院認爲,該主張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故公司要求撤銷涉案認定工傷決定的理由不成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其理由是: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已向孫中成提供了單位宿舍,方便其出行。其提供宿舍的目的就是爲了避免發生類似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產生的用工風險,但孫中成捨近求遠,私自在外租住的行爲增加了其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孫中成個人負擔,而不應將風險轉嫁給用人單位。

人社局辯稱,孫中成雖然在公司有員工宿舍,但是其在事故發生前已在外租房並居住。事故當天,孫中成上夜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從其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行駛的路線、方向,可確認其當天是從租住地出發。孫中成所受傷害事故應當認定爲工傷。其作出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爲,事實認定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二審法院認爲,孫中成系從實際經常居住地前往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同等責任。其所受傷害屬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且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人社局對公司、房東進行了調查,並對醫療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段示意圖、居住證明進行了審覈,在此基礎上作出工傷認定書結論正確。相反,公司認爲孫中成私自在外居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其個人負擔,是對法律規定的不當限縮理解,故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爲,人社局受理孫中成的工傷認定申請,向公司發出舉證通知,經調查相關人員、審覈相關材料後,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並送達,工傷認定程序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鑑於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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