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普遍存在這樣的誤解,基本解決執行難意味着法院能夠把執行案件全部解決。審理判決後,被告如果不按期履行義務,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就可以拿到錢了,大家忽略了一類叫做“執行不能”的案件。

我們需要進行理性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

“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或者是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法院執行以及法院內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因素導致案件不能執行到位。近年來通過法院信息化建設、制度機制的完善,執行人員素質的提高,以及法院與其他黨委政府部門配合效率的提升,執行難的問題已經得到了很大的改觀。

然而“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在法院窮盡各種財產調查和措施之後仍不能執行到位。這類案件不是法院努力就能夠解決的,是阻礙執行攻堅的一大難題。

針對“執行不能”案件,最高法院建立了“執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機制,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終本”案件並不意味着不再執行了,如果符合條件是可以恢復執行的。對於“執行不能”終本案件,法院可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每半年會集中發起網絡查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號、車輛等財產進行覈查,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立即恢復處理。

案件“執行不能”,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因此,申請執行人能夠理解客觀現實,理性認知“執行難”與“執行不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河南省確定爲解決“執行難”工作重點推進地區,要求河南省在兩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據瞭解,在執行案件中,有的由於被執行人完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有部分可供執行財產,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

尉氏法院溫馨提示:執行有風險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有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甚至根本不能實現。因此申請執行也存在風險,當事人應當增強執行風險意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常見的執行風險有:

1、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下落或線索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有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如具體的地址、通訊聯繫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有可能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3、被執行人無財產或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額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案件有可能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執行被執行人收入時,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供稿:河南省開封市尉氏縣人民法院

作者:張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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