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多數人在都難免有個手頭緊的時候,不論是家庭的各種大型開支,仍是一些突如其來的狀況,都需要我們拿出錢來解決。不可避免地,我們都有向別人借錢或者被別人借錢的經驗,更多的都是熟人之間、親戚、朋友之間啓齒借錢。

比擬於銀行借款,民間借貸更爲靈活,手續也比較單一,流程便捷,因此是許多人的首選。

這種民間借貸一直以來都是處於監管不夠嚴格的領域,由此產生的各種民間借貸糾紛不斷。如今跟着各種互聯網金融的產生,隨之而來的互聯網放貸越來越普遍,甚至有了一些氾濫的跡象。國家終於出手對民間借貸開始了監管。

首要的當然是管利率。民間借貸已經迎來了有史以來的最嚴格的“利率紅線”。

最高法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目的劃定》,劃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調,轉變爲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取代了原先“以24%和36%爲基準的兩線三區”的劃定。

根據今年宣佈的1年期LPR爲3.85%,4倍即爲15.4%。也就是民間借貸利率的紅線爲15.4%。比擬於此前24%的民間借貸利率基準,15.4%顯然降低了不少。有律師表示,很多民間借貸案中的債權人開始後悔沒早點起訴,那樣至少可以鎖定24%的利息。

民間借貸和印子錢有什麼不同?

首先,最明顯的區別就是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只要不超過法定利率即當期LPR報價的4倍,此外,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印子錢,顧名思義就是利率高於正常利率許多,大幅高於利率“紅線”,那麼超過當期LPR的4倍的那部門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由於超過劃定利率部門的利息無效,可以不還。

除了印子錢以外,還有一種常見的借貸情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即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所謂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不難理解,就是個人從一定的渠道,可能是員工內部渠道或者是其他從金融機構,獲得低利率的貸款,然後轉手以民間貸款利率放貸給別人,從中賺取利率差價的方法。這樣的借貸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在此前民間借貸的司法劃定中,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借貸合同無還有兩個條件,即“高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2020版司法解釋刪去了“高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兩個前提,換言之,只要涉及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就是無效合同,這無疑體現了國家監管機構對轉貸行爲套利的嚴厲打擊。

此外,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家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行爲也不受法律保護。與此前的司法劃定比擬,增加了“向公家非法吸收存款”這種情形,擴大了借貸合同無效合用的情形。

還有一種更爲常見的民間借貸行爲。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爲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通俗來說就是嚴厲打擊從事非法金融流動的職業放貸人。

瞭解了這些以後,在民間借貸之中,無論你是借方仍是貸方都最好留個心眼。

在借貸關係中,最基本的是雙方要訂立借條,借條是明確債權債務關係的根本依據,能有效地保護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的利益。白紙黑字說個清晰,以免得有糾紛的時候互相扯皮。

當然,借條只是個借貸關係證實的形式,其他能夠證實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正當證據都可以,例如轉賬憑證,見證者,證人證詞等。同樣在還錢的時候,借方也應該要求對方出具憑證,以證實借貸關係結束。

還有一個經常被忽略的點,你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有關心過這筆錢的用途嗎?殊不知,借款用途要正當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用於非法用途的款項,好比被用於走私販毒嫖娼等非法行爲,不僅出借人的本金可能收不回來,而且有可能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固然利便,但是也隱藏着不少需要了解的情形。在進行民間借貸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晰,免得日後啞巴喫黃連,有苦說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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