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消息 蘇鹽井神第二分公司原副經理在任職的三年半時間裏受賄40餘萬元,同時因工程審覈把關不嚴,造成公司多結算公款60餘萬。

江蘇省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蘇鹽井神系蘇鹽集團控股一家上市公司。井神公司第二分公司是蘇鹽井神的分公司,成立於2009年1月20日。郭某某於1998年8月參加工作,2016年12月經蘇鹽集團黨委決定,由蘇鹽井神黨政領導辦公會任命爲蘇鹽井神二分公司黨委委員、副經理,具體負責公司項目、生產管理及固定資產投資等工作。

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間,郭某某利用擔任蘇鹽井神二分公司黨委委員、副經理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多人所送41.1萬元。具體事項如下:

2017年1月,郭某某收受常州中控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甲所送1萬元,爲王某甲承接蘇鹽井神二分公司產業升級節能技改工程電動旋塞閥及配套設備採購等工程謀取利益。

2017年12月,郭某某在淮安盛世名門小區西門口收受溫州市洞頭石材工程總公司業務員吳某所送5萬元,爲吳某承接蘇鹽井神二分公司產業升級節能技改工程花崗岩地面工程謀取利益。

2018年春節前以及7、8月份,郭某某先後2次收受葛某所送3萬元,爲葛某中標承建蘇鹽井神二分公司產業升級節能技改工程相關工程謀取利益。

2018年春節至2020年3、4月份期間,郭某某先後3次收受王某乙、唐某甲虎等人以“分紅”名義所送20萬元,爲王某乙、唐某甲虎等人掛靠江蘇凱揚建設有限公司承接蘇鹽井神二分公司零星工程謀取利益。

2020年4月,郭某某在自己位於蘇鹽井神二分公司的辦公室,收受蘇鹽井神二分公司員工吉某所送0.5萬元,爲吉某承包的蘇鹽井神二分公司軟水鹽業務謀取利益。

2017年2月份左右,黃某爲感謝郭某某對其掛靠多個公司承建蘇鹽井神二分公司產業升級節能技改工程給予的關照,以借款20萬元給付高額利息方式給予郭某某賄賂。2019年6月,黃某將20萬元本金退還給郭某某。期間,黃某先後四次安排劉某給付郭某某利息17.4萬元。同時期黃某對外個人借款,月利率以1%計算。黃某給付郭某某的利息超出月利率1%部分爲11.6萬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間,郭某某不但收受費用,還因對蘇鹽井神二分公司產業升級節能技改工程相關工程造價、工程量、審計材料審覈把關不嚴,導致該工程多算2:8灰土回填量。經江蘇省審計廳審計、江蘇澤豪工程諮詢管理有限公司鑑定,該工程多算2:8灰土回填量2942.4立方;以及導致該工程招標控制價“屋面做法”綜合單價爲1487.3元/平方米(較正常價格150元/平方米高出近10倍),決算認定爲1602元/平方米;共計多結算工程款約67.46萬元。

案發後,郭某某親屬代爲退贓共計41.1萬元,並代爲繳納罰金3.4萬元。蘇鹽井神二分公司的損失款項已被追回。

法院審理後認爲,郭某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郭某某作爲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有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郭某某一人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依法應對其數罪併罰。

法院依法判決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拘役4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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