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和12月1日,

烟台中院及牟平法院、蓬莱法院和莱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集中公开

宣判4起46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这是继10月底集中宣判活动后,

烟台中院组织的又一次集中宣判活动。

烟台法院将始终保持严惩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

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的

全面胜利。

01、曲刚等2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等案

被告人曲刚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给予工作机会、财物、特定经营活动等方式笼络被告人肖长林、李涛等人在其周围,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曲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肖长林、李涛、靳万文、周景龙、隋晓杰、王子孟、于万吉、曲浩、于照君、刘伟、李良栋、段风磊、孙建建、林晓伟、林学辉、张超为组织成员,关系相对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1年7月至2018年5月间,该犯罪集团在烟台市福山区、芝罘区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2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起,寻衅滋事及破坏选举违法行为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刚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通过滋扰手段打砸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指使他人以阻挠施工的滋扰手段相威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指使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曲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曲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等。

02、曲大志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被告人曲大志在烟台市蓬莱区蓬莱阁街道水城村长大,人称“曲老四”。1983年被告人曲大志因盗窃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开始从事海上运输、建筑材料、化工原料营销,2000后先后开设迪厅、洗浴、宾馆等,期间网罗了迟德刚(死亡)、被告人赵浚屹等社会闲散人员。2004年被告人曲大志承包了蓬莱市新港街道办事处湾子口村由黑石嘴至大港防坝最西头滩涂海区,用于养殖海参,并强行占用湾子口码头,不允许村民船只停靠,其他船只停靠要收取费用。2010年年底,被告人曲大志承包的湾子口海区范围外以北的公共海域发现江瑶贝,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曲大志安排李洪光负责看管该海域,禁止其他船只捕捞,李洪光纠集被告人林杰、苗志明(另案处理)等人乘船进行“巡逻”,通过殴打、辱骂等方式驱赶正常作业的船只,实施追逐、索要“保证金”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杰等人在湾子口海域“巡逻”时发现渔民吴忠强等人驾驶船只在该海域捕捞江瑶贝,遂持械对该船只进行驱赶,并追逐至渔港码头,吴忠强等人弃船逃离,逃离过程中一人不慎落水,后获救,船主宋海强赶到码头,被告人林杰等人强行登船,并欲抢走捕捞的江瑶贝,因宋海强持剪刀反抗未果,后将船上卫星导航抢走。此后渔民均知道该海域被曲大志控制,不敢到该海域作业,若到该海域作业需经曲大志同意,并向曲大志交纳“提成款”或“海区费”。至此,形成以曲大志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洪光、苗志明、林杰等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被告人曲大志积累了一定财富后,不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壮大组织势力,被告人赵浚屹、葛蓬及史鸣燕、曲大军等人先后加入该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自2011年以来开始涉足非法采矿,2016年对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蓬莱登州浅滩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两个海域进行非法控制。被告人曲大志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1起,敲诈勒索21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4起,非法采矿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该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烟台市蓬莱区海域霸占着湾子口、两个保护区海域,“指海为界”的恶名在当地渔民圈中形成重大影响,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牟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大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开设赌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等。

03、曲大军等6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被告人曲大军、史鸣燕系同案人曲大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2007年以来,被告人曲大军依仗其哥曲大志的恶名,多次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敲诈勒索,谋取不法利益。在曲大志霸占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蓬莱登州浅滩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海域过程中,曲大军以“五掌柜”的身份,带领手下驾船冲撞、强拿硬要鱼获(俗称“扒货”)等方式恐吓、驱赶未经曲大志允许的捕捞船只;为曲大志监督手下是否私自放船只进保护区;在曲大志授意下,给经曲大志许可在保护区捕捞的船只发放旗帜,并收取“扒皮费”。2016年9月,被告人史鸣燕在得知蓬莱国家海洋保护区出产江瑶贝后,积极向曲大志黑社会性质组织靠拢,多次为曲大志霸占海区提供船只、安排人员,为出海赶船人员安排饮食和发放工资,并借助曲大志势力谋取不法利益,收取“扒皮费”。

蓬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大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等。

04、孙维建等7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等案

2009年以来,被告人孙维建与被告人孙鲁东、孙基泉、张显伟经常纠集在一起,结成以孙维建为纠集者,孙鲁东、孙基泉、张显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莱州市沙河镇等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维建与被告人孙鲁东、孙基泉、张显伟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孙维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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