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和12月1日,

煙臺中院及牟平法院、蓬萊法院和萊州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集中公開

宣判4起46人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這是繼10月底集中宣判活動後,

煙臺中院組織的又一次集中宣判活動。

煙臺法院將始終保持嚴懲黑惡勢力的高壓態勢,

堅決奪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收官之戰的

全面勝利。

01、曲剛等2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等案

被告人曲剛爲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給予工作機會、財物、特定經營活動等方式籠絡被告人肖長林、李濤等人在其周圍,逐漸形成以被告人曲剛爲首要分子,被告人肖長林、李濤、靳萬文、周景龍、隋曉傑、王子孟、於萬吉、曲浩、於照君、劉偉、李良棟、段風磊、孫建建、林曉偉、林學輝、張超爲組織成員,關係相對穩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1年7月至2018年5月間,該犯罪集團在煙臺市福山區、芝罘區及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先後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2起,故意毀壞財物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1起,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2起,尋釁滋事及破壞選舉違法行爲2起,爲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煙臺中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曲剛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通過滋擾手段打砸他人住宅嚴重影響了他人生活,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指使他人以阻撓施工的滋擾手段相威脅,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經營活動,情節嚴重;指使他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指使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爲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曲剛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按照其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其曾因犯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重新犯罪,依法應撤銷緩刑並數罪併罰,對被告人曲剛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等。

02、曲大志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

被告人曲大志在煙臺市蓬萊區蓬萊閣街道水城村長大,人稱“曲老四”。1983年被告人曲大志因盜竊罪、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滿釋放後開始從事海上運輸、建築材料、化工原料營銷,2000後先後開設迪廳、洗浴、賓館等,期間網羅了遲德剛(死亡)、被告人趙浚屹等社會閒散人員。2004年被告人曲大志承包了蓬萊市新港街道辦事處灣子口村由黑石嘴至大港防壩最西頭灘塗海區,用於養殖海蔘,並強行佔用灣子口碼頭,不允許村民船隻停靠,其他船隻停靠要收取費用。2010年年底,被告人曲大志承包的灣子口海區範圍外以北的公共海域發現江瑤貝,爲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曲大志安排李洪光負責看管該海域,禁止其他船隻捕撈,李洪光糾集被告人林傑、苗志明(另案處理)等人乘船進行“巡邏”,通過毆打、辱罵等方式驅趕正常作業的船隻,實施追逐、索要“保證金”等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行爲。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傑等人在灣子口海域“巡邏”時發現漁民吳忠強等人駕駛船隻在該海域捕撈江瑤貝,遂持械對該船隻進行驅趕,並追逐至漁港碼頭,吳忠強等人棄船逃離,逃離過程中一人不慎落水,後獲救,船主宋海強趕到碼頭,被告人林傑等人強行登船,並欲搶走捕撈的江瑤貝,因宋海強持剪刀反抗未果,後將船上衛星導航搶走。此後漁民均知道該海域被曲大志控制,不敢到該海域作業,若到該海域作業需經曲大志同意,並向曲大志交納“提成款”或“海區費”。至此,形成以曲大志爲組織、領導者,以李洪光、苗志明、林傑等人爲成員的犯罪組織。被告人曲大志積累了一定財富後,不斷網羅社會閒散人員及有前科劣跡的人員,壯大組織勢力,被告人趙浚屹、葛蓬及史鳴燕、曲大軍等人先後加入該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爲獲取高額的非法利益,自2011年以來開始涉足非法採礦,2016年對蓬萊牙鮃黃蓋鰈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蓬萊登州淺灘國家級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兩個海域進行非法控制。被告人曲大志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實施尋釁滋事犯罪21起,敲詐勒索21人,故意毀壞財物犯罪4起,非法採礦犯罪1起,開設賭場犯罪1起,致2人輕傷、2人輕微傷。該組織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煙臺市蓬萊區海域霸佔着灣子口、兩個保護區海域,“指海爲界”的惡名在當地漁民圈中形成重大影響,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牟平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曲大志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開設賭場;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等。

03、曲大軍等6人蔘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

被告人曲大軍、史鳴燕系同案人曲大志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2007年以來,被告人曲大軍依仗其哥曲大志的惡名,多次強拿硬要、任意佔用公私財物、敲詐勒索,謀取不法利益。在曲大志霸佔蓬萊牙鮃黃蓋鰈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蓬萊登州淺灘國家級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海域過程中,曲大軍以“五掌櫃”的身份,帶領手下駕船衝撞、強拿硬要魚獲(俗稱“扒貨”)等方式恐嚇、驅趕未經曲大志允許的捕撈船隻;爲曲大志監督手下是否私自放船隻進保護區;在曲大志授意下,給經曲大志許可在保護區捕撈的船隻發放旗幟,並收取“扒皮費”。2016年9月,被告人史鳴燕在得知蓬萊國家海洋保護區出產江瑤貝後,積極向曲大志黑社會性質組織靠攏,多次爲曲大志霸佔海區提供船隻、安排人員,爲出海趕船人員安排飲食和發放工資,並藉助曲大志勢力謀取不法利益,收取“扒皮費”。

蓬萊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曲大軍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追逐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任意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等。

04、孫維建等7人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等案

2009年以來,被告人孫維建與被告人孫魯東、孫基泉、張顯偉經常糾集在一起,結成以孫維建爲糾集者,孫魯東、孫基泉、張顯偉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萊州市沙河鎮等區域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採礦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萊州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孫維建與被告人孫魯東、孫基泉、張顯偉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孫維建恐嚇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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