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對祝某甲等三十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農用地、挪用資金等犯罪一案依法宣判

被告人祝某甲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其餘二十九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個月不等刑罰。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祝某甲自2004年起先後擔任新民市某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某鎮副鎮長職務,在此期間被告人於2011年9月成立瀋陽市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規避村財鄉管制度,隨意動用村集體資金爲其牟利,並以該公司的子公司名義註冊成立瀋陽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佔用45畝農用地用於市場建設,並安排手下徐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指定其弟弟祝某乙負責市場建設及日常管理。被告人祝某乙指使被告人侯某、郭某(另案處理)、董某某、冷某某等社會閒散人員具體管理,多次對商販恐嚇、毆打,實施多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爲。

2012年7月,被告人祝某甲利用其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職務便利,擅自挪用新民市財政局撥給某村的拆遷徵地補償款500萬元爲個人謀利。

被告人祝某甲利用某新村、土地增減掛鉤、國際某小鎮等項目,在動拆遷過程中指使被告人祝某丙、李某糾集被告人張某某、侯某某、賀某某等社會閒散人員,在村內用喇叭喊話、持鎬把遊行、列隊示威,造成村民心理恐慌;對仍不同意簽署動遷協議的彭某某、孫某某等村民進行威脅恐嚇,對李某某、高某某等人進行毆打,肆意毀損徐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財物,實施多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爲,多名村民迫於祝某甲強大的勢力,被迫簽署了動遷協議;未經法定程序,對未達成拆遷協議的劉某某、徐某等人實施暴力拆遷。

在上述項目建設期間,被告人祝某甲利用職務便利爲其家族成員承攬相關工程建設,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糾集被告人祝某乙、李某等人在遼河河灘地內多處地點利用採砂船、鉤機盜採河砂,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巨大,被告人祝某甲等人從中牟取鉅額利益。

被告人祝某甲以瀋陽市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瀋陽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爲依託,拉攏村民委員會幹部,給村幹部發放超額工資;爲組織成員安排工作,發放工資、補貼;豢養打手,爲手下提供出場費、勞務費、醫療費,並提供鎬把等作案工具;對積極參加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成員予以好處;爲組織中受到刑事追究的成員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出資賠償被害人以庇護組織成員……

↓法院審理認爲↓

被告人祝某甲糾集部分村委會成員及社會閒散人員,以村民自治組織爲依託,長期把持村級組織領導權,並逐漸形成以祝某甲爲首的,有明確的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組織嚴密、層級清晰,結構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爲攫取和維護不法利益,該組織圍繞新民市某鎮某村實施經濟項目,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由最初的糾集部分村委會成員進行非法強拆,逐步發展爲僱傭少量社會閒散人員以打砸的方式迫使村民簽訂拆遷協議,繼而發展成僱傭大量社會閒散人員公然持械對尚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村民進行毆打、恐嚇,暴力欺壓村民;被告人祝某甲擅自設立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壟斷村級財政,隱瞞專項資金收入,大肆侵吞村集體財產,其中部分資產用於維繫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爲村幹部發放超額工資、爲組織成員發放福利;該組織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耕地建設蔬菜市場,使用暴力手段維持市場秩序……

被告人祝某甲在擔任新民市某鎮副鎮長兼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曾受紀委處分,調離相關崗位後,其始終扶植服從其管理的村幹部,通過發放福利、提高工資、許諾養老待遇、打擊不服從管理的村幹部等方式,以強勢手段把持基層政權,壟斷村民自治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穩定、層級分明,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大肆進行暴力拆遷,僱傭社會閒散人員以恐嚇、打砸的方式參與拆遷,嚴重侵犯了人民羣衆的人身、財產權益。該組織在新民市某村地區形成非法控制,嚴重危害社會政治、經濟秩序……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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