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长沙实际,现就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

(一)实施主体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湘江新区管委会根据省、市赋予的职能职责参照执行。

(二)主要职责

1.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土地征收实施公告;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2.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土地征收实施公告;办理补偿登记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审核并出具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结算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核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纳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协调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

4.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参与核实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和宅基地合法占地面积认定工作。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工作。

6. 医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工作。

7.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指导做好村务公开;指导被征地范围内殡葬管理等工作。

8.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范围内征地安置对象的户籍核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9. 审计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保中心)负责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服务机构核定的“半边户”人员是否具备购买保障住房的资格进行确认。

1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督促被征地村、组和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开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和安置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致。要严格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 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要严格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不得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之外设立征地补偿资金账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或者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按规定的程序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

202011日以后申请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土地征收报批前足额存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专用账户。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 号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县(市)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农民所建房屋按现所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已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未批准建房的,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查,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征地服务机构审查, 可按土地征收实施公告确定的截止时点,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补偿面积由相应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 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三、关于住房安置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责任主体。鼓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团购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 民政府制定。保障住房的建设,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保障住房建设按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为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提供优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在各项手续的报批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保障住房建设审批造成建设 延期的,将实行行政问责,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保障住房用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用地指标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指标55平方米核定。原已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规定审核且批准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安置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相应区人民政府核算统筹。保障住房建设采取高层建筑为主,使用国有划拨土地。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购买保障住房必须是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服务机构审查后确定,并予以公示。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每个指标80平方米由被征地需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另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个指标5平方米购买非住宅房屋,其经营收入作为新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购买均价按1200元/平方米计 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购、分配及具体实施细则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范围内住房的分配面积和购买价格由相应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市征地办备案。

(四)“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城镇居民一方,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和其他住房补贴的(已退还职工住房补贴、军队人员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棚改安置补贴和已停发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视同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应由户籍所在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保中心)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1个购房指标;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证增加1个购房指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同时核定增加的用地指标数和相应的购房补助费给区人民政府。

四、关于货币安置

(一)关于社保用地

1. 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来源按我市现行社保资金来源渠道执行,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兜底解决;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被征地面积的10%核定社保用地给相应区人民政府。

2. 已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批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安置用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政府核算统筹。

3. 征收原集体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其补偿费属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原企业留地指标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企业留地面积,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政府核算统筹。

4. 保障住房建设节约出来的土地和社保用地,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进行市场化运作,其土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所得财力部分,安排给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应区人民政府, 用于解决社保资金、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团购安置住房和货币补贴缺口,不足部分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相应区人民政府兜底解决。

(二)货币安置人员的确定

1.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第的规定依程序确定。

2. 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迁房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应首先纳入货币安置范围;房屋需拆迁而土地未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也应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其承包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五、本通知自202011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1231日以前已经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仍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其配套政策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15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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