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于霆(正厅级)受贿案。

于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吴忠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于霆在担任中卫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委副书记,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增加出租车指标、刑事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8.13万元。

吴忠中院审理认为,于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家属积极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于霆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