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於霆(正廳級)受賄案。

於霆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吳忠中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於霆在擔任中衛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市委副書記,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兼副祕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增加出租車指標、刑事案件辦理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48.13萬元。

吳忠中院審理認爲,於霆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家屬積極主動退繳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根據於霆的犯罪事實、情節等,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寧夏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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