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作爲

執行有力

01

案情簡介

近日,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受理一起執行案件。

被執行人某園林綠化公司拖欠申請執行人樹苗款40餘萬元。通過網絡查控等方式未發現被執行人某園林綠化公司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由於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該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該公司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02

順利執結

隨後,該執行案一度陷入僵局,但承辦法官始終未放棄查找執行線索。考慮到被執行人系園林綠化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園林綠化與園林衛生清潔,且本案系拖欠申請人的樹苗款。爲此,承辦法官多次到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是否存在承接園林綠化等相關工程項目。經過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某園林綠化局存在一筆待付欠款,承辦法官立即向該局發出了“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該局收到通知書後即未提出執行異議也未按期履行到期債務。該院隨即依法對該局銀行賬戶進行凍結、扣劃,使該執行案得以順利執結。

本案通過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切實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審判執行的效率。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僅限於存款、房產及車輛等有形財產,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也屬於被執行人財產的一種,本案通過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使得申請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文字:徐飛能

責任編輯:侯玉麗

審覈:陶衛江、牛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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