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搶劫罪是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爲了,因爲不僅危害了羣衆的財產安全,可能還會威脅羣衆的人身安全。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最高可判處死刑。近日,假扮警察搶走978臺蘋果手機和80支口紅怎麼判刑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爲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假扮警察搶走978臺蘋果手機和80支口紅怎麼判刑

2020年11月7日21時30分許,廣東中山市民衆分局接事主林某旭(男,36歲,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報案稱:在當日8時30分許,4名自稱“警察”的男子在京珠高速民衆服務區(往廣州方向)停車場以查車爲由將事主的一批手機配件等貨物,包括6箱iPhone手機978臺,1箱迪奧口紅80支,共計損失約180萬元。

二、搶劫罪怎麼判

(1)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衆“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搶劫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

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爲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這裏的脅迫,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是行爲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爲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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