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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憲法日”的由來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具體時間是每年的12月4日。自此,12月4日開始被稱爲“國家憲法日”,也稱“12.4”國家憲法日。

通過國家設立節日的方式來紀念、慶祝、宣傳憲法,有助於社會各界深化對憲法內容和含義的直觀認識。其目的是增強憲法觀念,傳播憲法精神,提高公民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識。

我國之所以確定每年的12月4日作爲國家憲法日,是因爲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佈實施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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