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修改后的《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发布。根据《条例》部分修改内容所示,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且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盗采泰山石的将被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今后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此次修改也是该地方性法规2000年12月1日施行后的第三次修正,进一步细化了对泰山石、泰山文物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措施。

此次修改突出了泰山风景名胜资源的公益属性。指出,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记者看到,修改内容中增加了不少涉及泰山石保护的条文,指出,应加强泰山山体和泰山石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明确提出,禁止盗采、销售泰山石。修改内容中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前款规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内容中还增设了“禁止踩踏、攀爬文物古迹、景物或设施;进入未开放区域;捡拾带离泰山石”等事项。并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修改后的《条例》,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处罚违规销售盗采泰山石及在景区内捡拾带离山石有了依据,有法可依,更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和泰山石的保护。

景区执法局工作人员介绍,2017年7月份开始,景区开展了泰山石保护暨奇石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在2017年年底前将景区内16831块大型奇石(1吨以上)全部清运完成,奇石门头业户1311家全部清理完成。随后,景区执法局强化了日常监管,对出现的个别盗采泰山石情况也进行了严厉处罚。

今年11月9日,景区执法局大津口执法大队在巡查大津口村某山坡时,听到有钢钎叮当响的声音,执法队员循声寻找,发现了违规采石人员数名,看到执法人员后,盗采人员落荒而逃。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现场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实施了查封。执法大队通过公安信息网查询到车辆所有人后,立刻前往车辆所有人家中,但几次前去均家中无人。执法大队立即联系大津口派出所和村委介入,联系车辆所有人,令其尽快到大队接受调查。次日,车辆所有人及盗采者均到案处理。11月底,执法大队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盗采泰山石案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条例》修改之前,我们对在景区内捡拾带离泰山石和销售盗采泰山石的人只能是制止,采取行政手段和管理手段劝说他们,靠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后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类似情况就有了处罚依据,在发现捡拾带离泰山石的人时责令改正放回原处,如果不改正就会依据《条例》进行处罚。”工作人员说,下一步景区执法局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加大对捡拾带离泰山石及销售盗采泰山石的处罚力度,着力加强泰山石保护,不断提升泰山景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担当起保护、管理、发展、服务泰山的神圣使命。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王玉 刘小东 张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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