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王浩認識了離異帶孩的王梅,兩人相處融洽,發展到談婚論嫁地步。但2020年始,王梅的前夫李剛頻繁聯繫王梅,懇求與其復婚,王梅認爲自二人離婚後,對孩子的傷害很大,性格孤僻內向、成績直線下降,經內心一番鬥爭後,同意與其復婚並將王浩、李剛約至某公園內面談,想了結三人的感情糾葛。

王浩自從知道王梅產生復婚的念頭後,心裏一直不痛快,認爲一年多來感情錯付,於是惱羞之下,隨手撿起一塊空心磚頭砸向李剛頭部,致其輕傷。

該案移送審查逮捕後,因雙方情緒激動,未能達成和解;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繼續多次就賠償等事宜做雙方工作,最終王浩賠償李剛醫藥費等各種費用近4萬元並賠禮道歉,李剛對王浩予以諒解,促成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檢察機關在起訴至法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承辦檢察官告知其可能被判處的刑期後,王浩情緒多變,態度惡劣,既對獨居年邁父親十分擔憂和牽掛,又對該案定罪量刑十分不滿。承辦檢察官向其表明父親一切安好的近況,並向其耐心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闡明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規定。經過一番思想鬥爭後,王浩放下心理包袱,自願認罪認罰,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在審判時完全採納此量刑建議。

2020年11月,經蒙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浩被蒙陰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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