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高新技術企業是一個"含金量"很高的資質,認定了這個資質,意味着你的企業有如下優勢:1、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2、有更好的成長性和品牌形象;3、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開發能力;4、更能吸引到投資和政策扶持。

然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和評審有着嚴格的要求,是遵循"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來實施。認定條件包括了"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滿分爲100分,其中"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佔30分。

科技成果轉化始終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環節中的痛點,也是失分的沼澤地,多數企業就是因爲科技成果轉化環節出了問題,導致幾分之差與高新技術企業評定失之交臂。企業往往對申報政策瞭解不透徹,整個申報過程相對混亂,對企業自身條件評估不當,從而導致審覈過程中失敗。

要想成功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針對佔了不少比重的科技成果轉化來說,掌握它是非常有必要的。

科技成果的定義及體現形式

1、關於科技成果的定義

在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時,符合文件規定做法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將"知識產權"理解成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體體現形式

在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環節中,以分類評價方式作爲企業知識產權情況評判標準,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以上皆可界定爲"科技成果"。

除此之外,在工作指引中指出,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範也是"知識產權"部分的加分項。

因此,在部分情況下,也可以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範"納入"科技成果"的理解範圍內。

科技成果的來源及轉化證明

1、科技成果的來源

企業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通常有兩種渠道,其一是內部研發型(自主研發),其二是外部引入型(受讓、受贈、併購、其他)。

內部研發型:又可以分爲"全自主開發"和"合作、委託開發";但任何一種模式,都需提供相關研發項目及活動的立項報告、驗收報告,或合作、委託開發合同及資金往來證明等用以佐證科技成果來源。

外部引入型:需經備案登記的專利轉讓合同、技術使用許可協議、技術轉讓合同以及資金給付證明;或者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證明等用以作爲佐證材料。

2、不同來源科技成果對應的研發費用

對於"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也就是企業從研發出"科技成果"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整個過程都是自身全部或部分參與完成的。那麼,對應的研發費用,即視爲"內部研究開發投入額"。

對於"合作、委託開發"的科技成果,對應的研發費用即視爲"委託外部研究開發投入額"。

對於"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也就是企業只完成"成果轉化實施"的階段活動。對應的研發費用中則需體現"無形資產攤銷"科目,用來佐證"科技成果"的作價引入。

3、科技成果的轉化形式

科技成果轉化實施階段,從形式上科技成果的轉化大體可以分爲兩類,一是內部轉化,也就是企業"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二是外部轉化,涵蓋"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爲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等方式。

需明確指出的是,在高企申報過程中,企業應該分清楚"科技成果證明材料"和"成果轉化證明材料"的關係和區別。

"科技成果證明材料"是表明"科技成果"的來源及具體體現形式(知識產權、標準規範等);而"成果轉化證明材料"是用來表明"科技成果"最終實施了轉化及具體轉化形式(高新收入、樣機樣品、轉讓入股等)。

科技成果轉化的時效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中提到的是"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並說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個會計年度"。根據文件精神,科技成果轉化應爲企業申報時"近三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才能計分。

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成果誕生和獲得時間,並非是"近3年內",換而言之,三年前或者五年前獲得科技成果,只要在"近3年內"完成了轉化,是可以計分的。如果是申報高新當年才誕生的成果,從理論上來說是不可能在 "近3年內"來實施成果轉化,故不可計分。

科技成果轉化的次數要求

"同一科技成果不論是在國內外轉化的,還是轉化爲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都只計爲一項。"所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及評審過程中,關於"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存在的問題還是很多的,相對也最爲繁雜。

實操過程中,需深入理解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兩份文件的精神,並嚴格按照其要求來執行。

(湖北之聲記者 胡夢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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