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百家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本文作者:黃豔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隨着土地房屋徵收制度日漸完善,一些變相突破法律規範紅線的做法被地方作爲應對之策效仿。好比——協議拆遷!它的與衆不同之處在於:法定徵收搬遷必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的評估、協商、簽約、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完成;而協議搬遷,打着“自願”的旗號,村委會、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徵收辦、鄉鎮政府甚至開發商,憑他是誰,只要有手段推動拆遷,都可以協議搬遷。然而,千帆競渡,百舸爭流。當旨在規避法律約束的協議搬遷越來越多,動遷手段越來越無所不用其極的時候,必須重新審視這種過度的制度自由。對某些挑戰法律規範、國家政策、侵害公衆合法權益的行徑,應堅決依法打擊。

【案例:鎮政府發佈的搬遷公告不搬也行?】

2020年11月7日,J省某市某區某鎮政府在村裏張貼《xx鎮房屋搬遷公告》,要求對某四至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實施搬遷,併發布了《xx路西側、xx河北側地塊搬遷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

因宅基地房屋被劃入前述搬遷範圍卻並未見到土地徵收啓動公告等徵地手續的21位村民向當地xx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鎮政府作出的《xx鎮房屋搬遷公告》。2020年11月25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2020年11月30日,法院通知起訴的村民們到法院談話,釋明稱xx鎮人民政府發佈的公告僅僅是要求範圍內的住戶在一定時間內與其簽約交房,並沒有設定任何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公告行爲對村民們的權利沒有產生實際影響,因此是不可訴行政行爲。一言以蔽之,xx鎮人民政府是“協議搬遷”,村民們可以自願接受搬遷,也可以拒絕搬遷。

村民們真的有拒絕的自由麼?

【驚悚:突如其來的“違建”強拆】

2020年11月27日至30日期間,先後有20位未簽約村民收到了xx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違章建築物決定書》。隨後,這些村民們紛紛向區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拆違決定。

然而,複議之門剛剛開啓,xx鎮的拆違第一槍已經打響:2020年11月30日中午近12點,一位村民的家門口才被貼上《限期拆除違章建築物決定書》,當天下午2點房屋就被鎮政府、城管等掛着藍色工作證的逾百人的隊伍團團圍住,拉起了警戒線。

兩輛貨車開到大門外強行開始將該戶屋內大件傢俱往外搬,鎮上十幾人則進入室內要求戶主籤協議。

談了約兩小時後,該戶始終未予妥協,戶主夫妻二人被擡出門直接帶離了房屋。當晚8點至9點半,該戶房屋大面積被拆毀,遺留的少部分房間也因拆得七零八落無法繼續使用。

而同一天下午1點至3點,另一名村民則被以擾亂單位秩序爲由傳喚詢問。後鎮政府及拆遷辦人員、村幹部先後帶該村民的親屬去做說服工作,直至12月1日凌晨2點左右。

期間,拆遷辦人員告知該村民不籤的話早晨9點就將他家房屋全部挖平。相關人員也在旁勸說,以該村民的情況可能24小時都出不去,而超過24小時就會留案底,留案底以後子女當不了兵、做不了公職人員。12月1日早晨6點,該村民無奈之下在搬遷補償協議上簽字,隨後被釋放。

舉一而反三,聞一而知十。如此“協議搬遷”,村民們顯然難以“平等、自願”地決定搬與不搬。事實上,該村未簽約村民爲避免重蹈覆轍被逼遷,一夜之間悉數離家、有家不敢回。

【律師說法】

國務院多次發文,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逼遷行爲。但“協議搬遷”模式,本身可以說就是滋生逼遷行爲的溫牀。“奉法者強則國強”,人民的權益要靠法律來保障。杜絕、減少逼遷,需要從根源上硬性約束。

“協議搬遷”模式原本是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通過經濟磋商行爲從業主手中收購房屋、取得土地。行政機關顯然不應當成爲搬遷主體,否則其代表國家享有的行政權的支配地位將顛覆前述搬遷模式的平等關係,使得搬遷對象實際上根本無法自主選擇是否搬遷。

從司法審查的角度來看,公權力應當嚴格受到“法無授權不可爲”基本原則的制約,行政機關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賦權,進行權力擴張。

現階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均未賦予任何行政機關有組織實施協議搬遷的權力。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超越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爲,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人民法院不應當僅從行政機關發佈的搬遷公告直接或間接含“自願”意思表達即認爲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而應當根據前述規定依法判決撤銷。撤銷違法的協議搬遷公告,應是制止違法拆遷、逼遷的最便捷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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