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百家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本文作者:刘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所有物品损失都能得到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涉及物品损失,原告应当对具体损失进行举证,没有证据证明,赔偿请求就无法获得支持。

有的朋友可能要质疑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违法强拆导致原告举证不能,被告应当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证明原告的损失,难道不是这样吗?事实上并没有这样简单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6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原被告双方对于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根本性分歧。因而,不能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扩大理解为由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存在损失及损失金额多少承担举证责任,更不能进一步认为该举证责任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否则将违反“否定之人无需举证”这一基本证据法则,也将让主张消极事实的被告,在案件审理中难以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此种情形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对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金额问题的举证责任,仍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并分配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当然,因被告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已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者通过推定等方式,依法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

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被告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

以上阐述对被征收人朋友们来说也许有些难以理解。简单来说就是,由于不少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分歧,再加上物品损失的多样性,有些物品损失的证据仍要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以下举例说明:

一、针对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家具、家电、锅碗瓢盆等,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此类物品损失一般由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裁判。

二、针对贵重、稀缺物品,如古董、字画、玉石等,这类物品并非生活必需品,且并非家家都有。因此,首先需要原告提供照片、购买凭证等证据证明确实有这些物品因强拆被毁损;其次,要提供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这些物品的价值;第三,在确实能证明前述物品在强拆中被毁损的前提下,无法证明物品价值则应通过司法鉴定、评估程序来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证据不足且所列贵重财物、大额现金明显超出被征收人家庭经济水平的情况下,这些赔偿主张通常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针对特殊物品如借条、欠条、账目凭证等,一旦被毁损,原告很难证明确实存在这类物品,而欠款人又不承认欠款事宜的情况下,原告面临更大的损失。

四、因原告的原因导致的扩大损失部分,一般不予支持。例如,被告实施强拆行为时将室内物品存放在某处告知原告及时领取,原告无正当原因未予领取造成的物品遗失、毁损;被告将室内物品交与原告,原告以无处存放为由置于室外风吹日晒雨淋导致物品毁损等情形。

因此,在明律师要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朋友们:

1.将家中金银首饰、有价证券、古董字画、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等在可能发生的强拆到来前及时转移,不怕毁损的普通家具家电等物品可不转移;

2.无法转移的物品如嵌在墙体内的高级装修装饰品、企业或经营组织的无法转移的机器设备等,最好能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证据保全;

3.房屋被强拆后,拆迁方如通知领取室内物品,要及时领取;领取时对没有毁损没有异议的物品要双方签字确认之后领回,对于有异议的物品应当双方签字确认并保留单据原件,对方拒绝确认的应当留存好交接时的音频、视频、书面资料,为申请行政赔偿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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