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百家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本文作者:劉璐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違法強制拆除行爲造成的所有物品損失都能得到賠償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爲涉及物品損失,原告應當對具體損失進行舉證,沒有證據證明,賠償請求就無法獲得支持。

有的朋友可能要質疑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違法強拆導致原告舉證不能,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證明原告的損失,難道不是這樣嗎?事實上並沒有這樣簡單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6號《行政裁定書》中明確:原被告雙方對於是否存在損失及損失金額的認定等方面可能存在根本性分歧。因而,不能將《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擴大理解爲由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存在損失及損失金額多少承擔舉證責任,更不能進一步認爲該舉證責任屬於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否則將違反“否定之人無需舉證”這一基本證據法則,也將讓主張消極事實的被告,在案件審理中難以履行相應的舉證責任。

在此種情形下,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對是否存在損失以及損失金額問題的舉證責任,仍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和第九十一條相關規定,分別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並在此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確定並分配被告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

當然,因被告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製作證據清單,給原告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已就損失金額提供證據初步證明的基礎上,適當降低證明標準,或者通過推定等方式,依法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

在被訴行政行爲確已給原告造成損失,但原被告雙方又無法證明具體損失數額的情況下,法庭可以結合國家賠償價值取向、舉證目的、證明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並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依法對損失金額予以認定。

以上闡述對被徵收人朋友們來說也許有些難以理解。簡單來說就是,由於不少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對於是否存在損失及損失金額的認定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分歧,再加上物品損失的多樣性,有些物品損失的證據仍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以下舉例說明:

一、針對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傢俱、家電、鍋碗瓢盆等,在原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此類物品損失一般由法官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酌情裁判。

二、針對貴重、稀缺物品,如古董、字畫、玉石等,這類物品並非生活必需品,且並非家家都有。因此,首先需要原告提供照片、購買憑證等證據證明確實有這些物品因強拆被毀損;其次,要提供發票、付款記錄等證據證明這些物品的價值;第三,在確實能證明前述物品在強拆中被毀損的前提下,無法證明物品價值則應通過司法鑑定、評估程序來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證據不足且所列貴重財物、大額現金明顯超出被徵收人家庭經濟水平的情況下,這些賠償主張通常較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針對特殊物品如借條、欠條、賬目憑證等,一旦被毀損,原告很難證明確實存在這類物品,而欠款人又不承認欠款事宜的情況下,原告面臨更大的損失。

四、因原告的原因導致的擴大損失部分,一般不予支持。例如,被告實施強拆行爲時將室內物品存放在某處告知原告及時領取,原告無正當原因未予領取造成的物品遺失、毀損;被告將室內物品交與原告,原告以無處存放爲由置於室外風吹日曬雨淋導致物品毀損等情形。

因此,在明律師要提醒廣大的被徵收人朋友們:

1.將家中金銀首飾、有價證券、古董字畫、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品等在可能發生的強拆到來前及時轉移,不怕毀損的普通傢俱家電等物品可不轉移;

2.無法轉移的物品如嵌在牆體內的高級裝修裝飾品、企業或經營組織的無法轉移的機器設備等,最好能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或證據保全;

3.房屋被強拆後,拆遷方如通知領取室內物品,要及時領取;領取時對沒有毀損沒有異議的物品要雙方簽字確認之後領回,對於有異議的物品應當雙方簽字確認並保留單據原件,對方拒絕確認的應當留存好交接時的音頻、視頻、書面資料,爲申請行政賠償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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