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玉山法院首次適用“3+4”大陪審庭審模式護航綠色發展

2020年11月12日,玉山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對一起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這是該院首次適用“3+4”大陪審庭審模式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

被告人張某國、張某軍二人在未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江西省玉山縣懷玉鄉洋塘村葡萄嶺河道利用挖機和剷車非法採砂並私自出售,從中獲利,二人行爲均構成了非法採礦罪。由於非法採砂可能對河道的生態平衡造成影響,破壞生態環境,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玉山縣人民檢察院作爲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對張某國、張某軍以犯非法採礦罪向玉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院黨組成員、分管環境資源法庭的副院長羅小山負責該案審理工作。他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等社會影響重大的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此本案適用了7人制庭審模式。爲了案件更加高效、公平公正的審理,他根據本案的實際,採取隨機的方式,抽選了在案發地懷玉鄉、被告人戶籍所在地及基層具有河道治理工作經驗的4名人民陪審員參加本案庭審工作。開庭前,審判法官召集4名人民陪審員認真閱卷,瞭解案情;庭審中,4名人民陪審員仔細傾聽、認真記錄;庭審後,審判法官充分聽取了人民陪審員就事實認定部分發表的意見和觀點,考量了公安機關登記保存的含磷量高的剩餘沙子無法變現的務實處置方式,考慮了兩被告認罪認罰且均爲當地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實際,法院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國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張某軍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對被告人張某國的違法所得35,200元、被告人張某軍的違法所得3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公安機關依法登記保存堆放於玉山縣懷玉鄉太陽坑沙場剩餘的沙子依法予以沒收,用於生態修復;由被告人張某國、張某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損害的葡萄嶺河道進行生態修復;由被告人張某國、張某軍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出具書面道歉書,並在江西省玉山縣懷玉鄉洋塘村廣泛張貼。

該案是玉山法院在《人民陪審法》實施以來,首次採用“3+4”大陪審庭審模式審理的案件,是玉山法院強化以庭審爲中心,推動庭審實質化的重要舉措。承辦法官羅小山表示:“依法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的庭審模式是玉山法院的首次探索,它充分發揮了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的職能作用,有力調動了人民陪審員的參與性和積極性,有效破解了“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困境,提升了法官准確把握裁判尺度和綜合運用不同責任方式保護生態環境的能力。判決之後,縣法院還將聯合縣檢察院,並邀請參審人民陪審員一起進行執行監督,跟蹤問效,確保生態修復落到實處。下一步,玉山法院將繼續提升司法服務,提高環資審判業務水平,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爲大美玉山的綠色生態發展、環境保護提供更有力、更專業的保障。”

來源:上饒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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