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到這個案例時,多數人會覺得儲戶不應該承擔60%的責任,全部責任都應該由銀行來承擔。說實話,我最初也是這樣的想法。那麼,儲戶到底應不應該承擔60%的責任呢。要想弄清這點,我們首先要對是的過程有個大概的瞭解。

1、2014年4月15日,馬某在工行建平支行購買的300萬元國債到期,他在該行大廳詢問客戶經理張璐有沒有存款利息高一點的。張璐給他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並稱月息6釐、有分紅、月結息、本金隨時可取。

2、馬某認爲合適同意辦理,並在櫃檯辦了網上銀行及電子密碼器。因馬某的手機非智能,張璐用自己的手機登錄網上銀行,並幫馬某修改了網上銀行密碼。二人連續三天以每次20萬的額度將馬某的300萬轉入了張璐母親的賬戶。

3、2014年7月1日,馬某告知張璐自己還有50萬要買理財,二人在張璐車上用張璐的手機登錄網銀,將20萬轉入張璐母親賬戶,分兩次將30萬轉入另一人劉某銀行卡中。此後,張璐陸續用自己的銀行卡向馬某的銀行卡轉入27萬元利息。馬某用銀行卡轉賬後向張璐索要手續,張璐稱與密碼器是捆綁的,馬某便放棄索要。

4、張璐用詐騙所得購買了網上的“倫敦金”,結果被詐騙一空。2017年,張璐因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5、法院認爲馬某並沒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疏於防範,其行爲客觀上起到幫助張璐實施犯罪活動,認定馬某存在過錯。同時,張璐是工行建平支行員工,該行對工作人員監管不力,也存在過錯。綜合各方因素,酌定馬某承擔60%責任,工行建平支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

6、從案件發展的整個過程來看,馬某給自己造成資金損失的初始原因是謀求高利息,貪財。而且,自己對理財產品還並不是真正瞭解。在一抹黑的情況下,便輕易做出了投資決定,這確實是其疏忽大意的地方。

7、同時,馬某對銀行客服經理張璐也過於輕信,甚至在張璐將錢款轉入其母親的賬戶時,馬某都沒有提高警惕、產生疑慮。而且,將50萬中的30萬轉入另一個人的賬戶,馬某都沒有提出質疑。包括沒有堅持向張璐索要轉賬憑證,在這些關鍵環節中,馬某確實存在疏於防範的過錯。儘管在自己不瞭解理財產品的情況下,需要依靠銀行客服經理,但馬某也應該在安全方面有自己的一些基本思考和判斷。所以,馬某確實需要爲自己的損失承擔一部分責任。

8、毫無疑問,在這個案例中,主要的過錯方還是在銀行。客戶去銀行無論是存錢還是買理財產品,銀行都有義務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老百姓之所以願意將自己的錢交給銀行保管,是出於對銀行的信任。銀行工作人員不應該對客戶存有欺詐的想法和行爲,出現了張璐這樣的員工,便是銀行的失職,銀行應該爲此承擔主要的責任。

9、雖然該案例中的雙方都有責任,但無論是銀行員工沒有職業操守,還是銀行監管失職,主要責任在銀行,馬某隻應承擔次要責任。所以,銀行應該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

結束語:這個案例給大家提了個醒,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需要謹慎,不能完全輕信他人的說辭,更不能像馬某一樣將自己的銀行賬戶密碼透露給別人。同時,銀行也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監管,完善客戶資金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生。

大家覺得該如何劃分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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