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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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還牽扯出22起刑事案件?!甚至涉及到衆多公職人員違法犯罪!到底怎麼回事?我們來回顧一下事故的經過。

“3·21”這天發生了什麼?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後已被吊銷營業執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因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

事故發生後消防員立即趕赴現場救援。此次事故共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

事故背後的原因錯綜複雜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長期違法違規貯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其控股公司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爲了集團自身利益,在公司技術、設備不過關的情況下仍同意上馬間苯二胺項目生產線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廢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儲存地點不符合安全條件,仍未加強安全管理,未對硝化廢料大量、違法貯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處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

另查明,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

鹽城市環保部門和響水縣應急管理、環保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日常監管嚴重缺失,復產驗收審覈把關不嚴,存在翫忽職守行爲,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爲。原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嶽爲謀取本單位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罰金2000萬,判刑最高20年

經法院審判,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獲刑,一審判決如下:

1、涉事公司方面,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元;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嶽,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155萬元。公司內其他違法人員也受到了相應的法律制裁。

2、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分別被判處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傑等22名責任人被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原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翫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並處罰金,孫鋒等9人同時犯兩罪,依法予以並罰。

藍朋友有話要說

安全無小事,作爲企業管理者,必須嚴守每一個可能引起事故的細節!

這是8月4日黎巴嫩首都貝魯特市區港口發生的爆炸事件。此次爆炸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多人受傷。

那麼普通人遇到此類爆炸事件時,該如何自救?

若身處爆炸中心區域

爆炸造成的衝擊波襲來時,要做的是就地臥倒,同時保護好頭部和胸部等關鍵部位。順利地躲過第一輪爆炸衝擊後,如果判斷後續爆炸還會持續,請不要亂跑,先尋找混凝土墩、溝壑、牆角等可靠的掩體躲避。

此時應當遠離玻璃門窗等,防止爆炸碎片飛濺造成二次傷害。

若身處爆炸波及範圍

馬上要做的就是撤離!撤離!撤離!

此時應當儘量向上風方向快速撤離,因爲化學品爆炸可能有毒煙產生,上風處的有害氣體擴散較少。所以逃生時儘量繞開爆炸點,逃出爆炸波及範圍後向上風處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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