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利用虛假借款材料騙取銀行借款構成犯罪的借款合同並不當然爲無效合同

案情

分歧

借款人利用虛假借款材料騙取銀行借款構成犯罪的,借款合同是否當然無效,借款合同效力與擔保合同效力的關係。

評析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借款人利用虛假借款材料騙取銀行借款構成犯罪,借款合同是否當然爲無效合同。借款合同效力與保證合同的效力的關係及影響。

1、本案中借款人甲公司以僞造採購合同、虛構購進原紙的借款用途等手段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在乙銀行處騙取借款300萬元。借款人甲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借款的行爲構成詐騙罪,但借款人的這種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材料,詐騙銀行借款的欺騙行爲,在民事上屬於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爲。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規定,該情形下,銀行有權撤銷借款合同。銀行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銀行不行使撤銷權且借款合同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下,借款合同應爲有效。

2、主合同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的關係及影響。擔保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與普通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是依附於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在一般情況下,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訂立、存在爲根據、爲前提的,有了主合同,纔有可能訂立擔保合同,沒有主合同,也就無需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那麼以主合同爲前提從屬於主合同的擔保合同即使沒有瑕疵,也自然無效。在特殊情況下,擔保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這就是獨立擔保。對於獨立的保證合同,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是經常被使用的,其效力也得到認可,但在國內經濟交往中出現的獨立保證,其效力則是被否認的。當然,擔保合同既然是一種合同,如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當然爲無效合同,此時擔保合同的效力則與主合同無關。

本案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在銀行不行使撤銷權且借款合同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下,借款合同爲有效合同,此時在擔保合同自身沒有瑕疵的情況下,合同則爲有效合同,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不能再向出借人行使追償權。

作者:李武軍 劉新秀

作者單位:陽穀法院

編輯:石 慧

審覈: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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