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紅網第六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前幾天,河南許昌出臺了一項新的政策,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許昌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中規定晚9點後禁跳廣場舞,此規定一出便引發熱議,當多方的權利訴求成爲矛盾點,在立法的制約下,夜晚的廣場舞究竟該何去何從?(12月3日《大河報》)

廣場舞作爲一種喜聞樂見的中老年民間活動形式,具有強大的羣衆基礎,不失爲一種強身健體、展現城市活力的獨特方式。然而作爲一種音響設備外放的活動,尤其在夜晚,難免會涉及一個問題——擾民。國家有明確的音量分貝限定標準,一旦超過便可劃分爲擾民的範疇。近年來,由廣場舞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屢見不鮮,因爲爭搶場地、活動時間和音量問題都曾不同程度存在過矛盾,公共場所下,個人的自由難免與社會需求有所重疊,當二者衝突時,如何平衡好多方之間的訴求顯得尤爲重要。

實際上,近年來國家和各地方城市已出臺過不少通知或條例,對廣場舞問題作出一定程度的規範,但許昌市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廣場舞等文體活動的音量和活動時間等作出了較爲細緻的規定,爲以往對廣場舞存在的擾民問題取證難、整治難的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讓問題的解決做到“有法可依”。在出臺政策之前,許昌市曾組織過調查問卷,先後有11.2萬市民參與,將民意真正融入到立法之中,將城市精細化管理落到實處。精細化管理作爲當下治理城市的有益模式,在平衡訴求、減少摩擦方面大有裨益,不僅是整治廣場舞問題,近來上海出臺的地鐵禁止電子設備外放政策,也是城市精細化管理多元平衡的體現。精細化的管理不僅需要政府進行更加綜合精準的治理,還需要羣衆的助力,學會更好的傾聽公衆的訴求,平衡多元的權利,才能讓城市精細化管理不流於形式、不浮於表面。

我國對公民的基本自由有着明確的規定和保護,跳廣場舞於公民而言是個人自由,但是當自身權利與公衆權利和集體利益掛鉤時,如何平衡多方的關係就顯得尤爲重要。享受自身權利不應突破公衆利益的紅線,作爲社會的一分子,每個個體都有義務和責任去維護公共場所的秩序。不破格逾越、而又不過分犧牲,是於多元訴求中尋找平衡的最佳體現。當多元平衡被打破,公共權力的邊界模糊,權利的保護自然也就失去了效力。

公共場所的權利邊界究竟在哪?權利的擁有不意味着無底線的縱容,爲自身行爲設限,個人的自由不應凌駕於公共的利益之上,維持好公共的秩序,以此爲前提才能爲個人的權利保駕護航。晚9點後禁跳廣場舞不是對公民權利的壓縮和束縛,而是考慮到大多數民衆的訴求,是更好地維護公共權利的體現,是於多元訴求中尋找平衡的支點。

文/呂曉彤(青島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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