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说明行政处罚有关问题。

据了解,2019年2月18日,贵阳海关对贵州轮胎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1510万元。

近期,贵州轮胎向证监会申请,拟非公开发行股票。

证监会在收到申请后,要求该公司就行政处罚问题,说明几点:

认定上述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论证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潜在的行政处罚风险?

贵州轮胎回复称,所涉事项被处罚,原因是相关生产、仓管人员未完全理解海关监管规定,将部分保税进口天然橡胶生产的轮胎,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

并且,未对部分进口天然橡胶设置专门账簿登记核算,未进行单独存放。

他们认为,该事项违规性质轻微,不属于走私等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事项发生在2012年-2016年期间,已整改完毕,并得到贵阳海关认可。

报告期内,贵州轮胎及子公司均未受到海关的其他行政处罚。

贵州轮胎表示,该行政处罚,罚款比例属于法定罚款比例范围内较低处罚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贵阳海关于今年10月26日出文,确认该行政处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涉案货值较大,是由于在2012年-2016年期间累计形成,并非单次或单年度形成。

贵阳海关已出具《企业资信证明》,贵州轮胎进出口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其进出口资质与该行政处罚前保持一致,未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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