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①:檢察官總結交流辦案經驗

圖②:庭審現場

圖③:蘇鳳琴研讀證券犯罪相關案例

創業板第一家因欺詐發行而被強制永久退市的上市公司

公司財務、銷售、高管集體參與造假,騙取上市資格

涉案金額2.57億元

財務造假對象涉及近百家上下游企業,1.1萬餘名投資者受害

11月6日,最高檢聯合證監會發布了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創業板欺詐退市第一案”——遼寧省丹東市檢察院辦理的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劉某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首當其衝。近日,本報記者來到丹東市檢察院採訪,辦案檢察官蘇鳳琴、付浩講述了該案的來龍去脈和辦案的點點滴滴。

強制退市

引發市場關注

“成立於1999年的丹東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某公司)是一家制造、加工和銷售MCR磁控電抗器、磁控消弧線圈等電氣產品的民營企業,企業擁有國家外經貿部批准的產品進出口經營權,是國家科技部確定的重點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資產總額近2億元,員工560餘人。”提起欣某公司的前世今生,辦案檢察官蘇鳳琴瞭然於胸。

2014年至2016年,對於欣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財務總監劉某,以及1.1萬餘名投資者來講,是刻骨銘心的三年。“三年間,欣某公司經歷了從勇立潮頭到墮入深淵的大喜大悲,廣大投資者更是遭遇了大起大落的人間悲喜劇。”對於公司上市前後的遭遇,辦案檢察官付浩同樣唏噓不已。

付浩向記者介紹,2014年1月27日,欣某公司二度闖關IPO成功,順利登陸創業板市場,發行價爲16.31元,公司也成丹東市第二家上市公司,全市上下和廣大股民歡欣鼓舞。

2015年5月,雖然業績並不是很亮眼,但公司股價達到歷史最高值63.67元,公司總市值25億餘元。

好景不長,2015年5月,證監會在對欣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了其涉嫌財務數據不真實、虛增經營活動現金流等違法線索,隨後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2016年7月5日,證監會開出A股市場有史以來對欺詐發行的最重罰單,對該公司及其17名董事、監事、高管及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並對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某和財務總監劉某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懲罰措施,公司被啓動強制退市程序,保薦機構興業證券被罰款5700萬元。三天後,證監會宣佈啓動欣某公司退市程序,且暫停上市後不得恢復上市,退市後不得重新上市。這對該公司而言,無疑是一張離開A股市場的“驅逐令”。

一時間,消息引發金融市場高度關注,公司股價從最高點至處罰發佈後三週下跌了92.2%,投資者蒙受鉅額損失。

同年7月28日,證監會啓動銜接程序,將該公司欺詐上市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偵查。12月,丹東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到丹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欺詐上市

案情逐漸明瞭

2016年12月31日,正在休年假的檢察官付浩和愛人回到鞍山老家,探望許久未見的父母。剛進家門,他就接到了丹東市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人、辦案組領導蘇鳳琴的電話:“院領導研究決定將你納入欣某公司欺詐上市案辦案組。”

“得知轟動全國的創業板欺詐退市第一案由我辦理後,我非常興奮,第二天早早就回到單位。”付浩回憶道,“計提應收賬款”“IPO”“ 招股說明書”“壞賬準備”……初看案卷材料他就懵了,這是他第一次遇到看不懂起訴意見書的情況。

不是這位27歲的檢察官業務素養不合格,而是起訴意見書中出現了大量審計數字和會計術語,專業性太強。

爲了準確理解案情,付浩列了一個專業術語清單,逐項查詢相關概念,還專門自學註冊會計師考試課程。由於這類案件在遼寧省內沒有先例,付浩檢索到其他省份僅有的兩份公開判決,並將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裝訂成冊以備參考。

除了涉及專業領域外,該案的證據碎片化也很嚴重。前期公安機關的偵查重點是覈實欣某公司在上市之前具體的財務造假細節,公安機關對兩名被告人前後各自制作了十幾份筆錄,涉案證人50餘人,很難全面瞭解案情。此外,配合造假的企業遍佈全國各地,囿於偵查力量有限,相關證據在偵查終結前尚未補充到位。案件初期,辦案組就遇到了巨大困難。

“我們重新梳理了辦案思路和審查方向,專注於兩條主線:一條主線聚焦在財務造假的手段上;另一條主線聚焦在公司財務造假的人員分工上。此外,辦案組還在逐份審覈案件證據的形式要件和實體內容後,認真製作了具體的退查提綱,詳細列明需要補充完善的問題42項,先後3次與公安機關召開專題會議研討案件細節和偵查重點,積極引導案件偵查。”蘇鳳琴回憶說。

在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共同努力下,欣某公司欺詐上市案件的來龍去脈逐漸浮出了水面:在第一次申請上市被證監會否定後,2011年公司決定再次申請上市。但前幾年公司迫於經營壓力,放寬了對客戶把關,很多賣出去的產品收不回貨款,現金流一度成爲負數,達不到申請上市條件。爲了粉飾資金狀況達到上市標準,溫某和劉某合謀通過財務造假的方式,來虛減應收賬款等會計科目的數額。

“初期,該公司通過向其他單位借款或開匯票的方式自掏腰包,幫助客戶還款,完成走賬。待到報告期過後,再由該公司將資金轉給之前借款的第三方公司。由此,資金實現了原路轉回。後期,因爲借款需要支付不菲的利息,爲降低造假成本,該公司乾脆直接僞造記賬憑證進行財務造假。就這樣,從2011年到2014年,6期財務報告,每期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從7000多萬元到近2億元不等,最終騙取了證監會的上市覈准,成功登陸創業板。”蘇鳳琴介紹道。

引導偵查

成功追訴漏罪

整個案件案情基本明瞭,但有個疑問一直縈繞在付浩心頭:鑑定意見顯示欣某公司對6期財務報告進行了財務造假,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欺詐發行股票罪僅涉及到前3期財務報告的數據,這其中會不會存在漏罪需要追訴?

原來,該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僞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向公衆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溫某、劉某及其律師反覆強調,從2011年底至2014年底,是爲了公司的利益才持續進行財務造假,手段和目的都是一致的,不應該對同一種行爲適用兩個罪名。但是,我們在詳細審查案卷和比對有關法律法規後,得出了不一樣的結論:刑法規定,公司在上市之前的申請文書和招股說明書中虛構財務數據的屬於欺詐發行股票罪;而獲准發行股票之後,上市公司在對社會公開披露的財務報告中繼續造假的,則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付浩向記者介紹了辦案組發現追訴漏罪的經過。本案中,欣某公司是在兩個時間段實施了兩個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爲。第一個階段是2011年底至2013年6月,爲了上市做準備而進行財務造假,騙取證監會的股票發行覈准,進而公開發行股票。第二個階段是成爲上市公司之後,繼續進行財務造假,並將虛假財務信息編入公司年報、半年報對外進行披露。

“欣某公司這橫跨兩個階段的財務造假行爲,只是導致其財務信息虛假的原因,只是起訴意見書指控的兩個犯罪行爲成立的前提條件,並不影響這兩個犯罪行爲之間的獨立性。”付浩進一步解釋了爲什麼是兩個罪名,該公司上市後披露的3份財務報告中均含有重大虛假信息,剛好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並且上市前後兩個階段的造假行爲,沒有法律規定的牽連、吸收關係,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據此,檢察機關依法引導公安機關補強相關證據,成功追訴漏罪。

破解難題

降低各方損失

“本案涉案人員衆多,犯罪手段隱蔽、專業,社會影響很大,溫某、劉某兩名直接責任人員都具有羈押必要性,應當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蘇鳳琴介紹,一方面被告單位有大量欠款沒有收回,溫某作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催收義務,一旦其被羈押,欠款勢必難收回,這既不利於保障股民、員工的合法權益,又有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另一方面,本案系單位犯罪,溫某與劉某在犯罪過程中分工配合,若不羈押會有串供可能。結合溫某患有嚴重心腦血管疾病的情況和兩人各自的認罪態度,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對溫某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而對於劉某採取的是逮捕的強制措施。

除此之外,還有個棘手的難題擺在辦案組面前:公司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問題。

“本案整個犯罪過程需要有銀行、欠款客戶、關係企業進行配合,企業內部需要銷售部門、財務部門、辦公室分工協作,造假過程涉及僞造金融票證,騙取貸款,僞造公司、企業印章等一系列牽連犯罪行爲,涉及企業工作人員十餘人,涉及面較廣。”付浩介紹,結合《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爲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爲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本案欣某公司欺詐發行股票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行爲是由溫某、劉某二人主導實施的,其他企業員工只是奉命具體落實,檢察機關依法沒有追究相關企業員工的刑事責任,在有針對性地打擊犯罪的同時,保存了企業骨幹員工,爲企業重整保留了人才儲備。

完成這些“規定動作”外,鑑於該案社會影響重大,在整個案件辦理過程中,蘇鳳琴和付浩堅持勸導被告單位積極配合賠償涉案股民的經濟損失,保障企業員工和股民的合法權益:“案件審查期間,欣某公司多次找到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承銷商研究賠償事宜。最終,在證監會的監督下,由證券承銷商興業證券成立專項基金先行墊付賠償款,累計向1.1萬餘名股民賠償經濟損失2.37億元。據此,在案件宣判前,我們依法函告丹東市中級法院,鑑於案件社會危害性客觀上已經降低,建議法庭在量刑時將該情節作爲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經審理,丹東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劉某數罪併罰,對溫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對劉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判決已生效。

至此,這件創業板欺詐退市第一案終於落下帷幕。

(版式設計/趙一諾)

來源:檢察日報 竇曉峯 胡衛衛 董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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