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岳惠芳、周晓伟诬告陷害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惠芳系苏州市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5月,该公司中标无锡市某经济开发区景观绿化项目并进行施工。后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被告人岳惠芳对工程款结算周期和比例不满,认为相关安排系与其并不相识的时任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所决定,由此对该负责人心生不满。

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岳惠芳为发泄对该负责人的不满,与其公司项目经理即被告人周晓伟共谋虚假举报。次日上午,为增加举报信的可信度,周晓伟在岳惠芳安排下至某小学等地拍摄照片,用于污蔑该负责人与相关工程单位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后岳惠芳、周晓伟编造举报信,岳惠芳指使周晓伟及其公司工作人员在网上搜索举报信模版,将被举报人姓名改为该负责人,捏造该负责人挪用资金、以权谋私、受贿等虚假内容,形成三封不同内容的举报信。

当晚,周晓伟按照岳惠芳的安排,先后至南京市、无锡市新吴区向江苏省纪委监委、无锡市纪委监委邮寄投递举报信,意图使被举报人即该负责人受到刑事追究。无锡市纪委监委收到举报信后对该领导启动工作程序,经调查未发现其存在举报信中涉及的挪用拆迁款、以权谋私、受贿、违规招标等行为。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岳惠芳、周晓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被告人岳惠芳、周晓伟共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且均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岳惠芳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晓伟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德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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