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下厂房做生意

却被房东两次告上法庭

最后还被强制执行

究竟怎么回事?

案情简况

2018年,某公司将位于嵩明县某处的厂房租给林某做家具生产,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林某需提前30天缴纳未来一年房租。约定的期限届满,林某未按时缴纳,直至2019年6月14日,林某尚欠某公司148000元。某公司遂将林某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向某公司交付了尚欠的租金,该案就此审结。

在此之后,林某又开始拖欠,未缴纳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某公司再次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嵩明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林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二、由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离并腾还原告某公司位于嵩明县的某厂房和场地,并支付原告某公司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上述厂房和场地之日止,按年租金383060元标准计算的租金。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林某还是分文未付,也未腾还厂房,案子进入执行程序。

11月12日,双方来到法院协商,但意见分歧较大,未能商量出解决方案。

次日,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继续协商解决办法:

申请人:希望你能尽快支付租金,并将厂房腾还,因为有新的租客要搬进来。

被执行人:我可以把厂里剩余的家具卖出去,再将交易所得拿来支付租金,12月初先付10万,12月底付清。

申请人:可以,我们还要求你在11月内就将全部设备搬走。

被执行人:11月我肯定搬不走所有的设备,但我会尽快搬的。

执行干警随当事人来到厂房查看,设备太大,家具众多,一时很难全部搬走。于是组织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总案款为172377元,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实际支付租金以腾空场地之日为准。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将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某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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