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下廠房做生意

卻被房東兩次告上法庭

最後還被強制執行

究竟怎麼回事?

案情簡況

2018年,某公司將位於嵩明縣某處的廠房租給林某做傢俱生產,雙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租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林某需提前30天繳納未來一年房租。約定的期限屆滿,林某未按時繳納,直至2019年6月14日,林某尚欠某公司148000元。某公司遂將林某告上法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林某向某公司交付了尚欠的租金,該案就此審結。

在此之後,林某又開始拖欠,未繳納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某公司再次向嵩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嵩明法院審理後判決:一、解除原告某公司與被告林某簽訂的《租賃協議》。二、由被告林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搬離並騰還原告某公司位於嵩明縣的某廠房和場地,並支付原告某公司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實際騰還上述廠房和場地之日止,按年租金383060元標準計算的租金。

執行過程

判決生效後,林某還是分文未付,也未騰還廠房,案子進入執行程序。

11月12日,雙方來到法院協商,但意見分歧較大,未能商量出解決方案。

次日,在執行幹警的主持下,雙方繼續協商解決辦法:

申請人:希望你能儘快支付租金,並將廠房騰還,因爲有新的租客要搬進來。

被執行人:我可以把廠裏剩餘的傢俱賣出去,再將交易所得拿來支付租金,12月初先付10萬,12月底付清。

申請人:可以,我們還要求你在11月內就將全部設備搬走。

被執行人:11月我肯定搬不走所有的設備,但我會盡快搬的。

執行幹警隨當事人來到廠房查看,設備太大,傢俱衆多,一時很難全部搬走。於是組織雙方做工作,最終雙方各退一步,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總案款爲172377元,由被執行人於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餘款項於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實際支付租金以騰空場地之日爲準。若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將處置被執行人名下某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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