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卖淫,整栋楼被罚停水3个月。这是什么操作?

乔志峰

出租屋内查获嫖娼按村规整幢楼停水?村委会:属实,已处罚十余起。

网传广东江门沙坪镇越塘村委会12月4日发布的一则《通知》显示,通知越塘隔山村某号的房东:“接到派出所通知,于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9日在你的出租屋查获张某琼、杨某雪拉客招嫖、卖淫嫖娼活动,按村规民约规定对你全幢楼停水三个月处理。”

越塘村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确有此事,“不是第一单,在越塘,已经按照村规民约处罚了十余二十起。”其称,在2019年7月越塘村民代表大会已通过一项规定,凡是出租屋内发生招嫖、赌博、吸毒等治安事件,如果有“生活费(当地的一项费用)”可以扣取,就扣取房东2个月的“生活费”,如果没有“生活费”,就停水3个月。(12月7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据悉,此次停水的是一幢楼是6层高的村民自建房,上边的租户肯定不止一家两家。停水了,让其他的住户怎么生活呢?张某琼、杨某雪两人拉客招嫖、卖淫嫖娼,其他住户是无辜的,却没来由躺枪,这不是搞“株连”吗?

出租屋卖淫,就要整栋楼被罚停水3个月,这是什么操作?并且,这种操作还不是第一次,而是已经“处罚了十余二十起”。由此受到牵累难以正常生活的,又有多少住户?

我推测,当地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两点。

1,明确房东的主体管理责任,管好出租屋、对租户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2,将其他住户“连坐”在一起,群防群治,让他们都来主动监督,积极发现和举报违法行为。

可是,其一,如果房东对租客卖淫嫖娼的行为并不知情,他又从何管理?如果房东明明知情却不管不问,为卖淫嫖娼提供窝点,则涉嫌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不能停水了事;其二,要求租户发现和举报违法行为,未免强人所难,也有推卸责任之嫌。

村委会工作人员对此还振振有词,声称处罚有依据。所谓的依据,就是“村规民约”。

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对村民的行为和村里的一些事务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却要打个问号。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实施村民自治时,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因此,村规民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尊重村民集体意愿,经过民主程序方能制定,否则便不具备合法性。不知上述村规民约是否经过了合法程序?抑或干脆就是村委甚至个别领导的“拍脑袋决策”?如系后者,便是不折不扣的“土政策”,不能强加于村民。

即便村规民约经过了相应的程序、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和通过,其法律效力也不是无限的,也须受到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村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与国家现行法律有冲突,不得含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出租屋卖淫、整栋楼被罚停水3个月,有何法律依据呢?

涉事地方需要提高法治观念、学习法律常识,不要脑袋一拍、土政策出台。上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应及时对类似的不规范村规民约进行排查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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