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魯退役軍人廳發〔2020〕10號)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菏退役軍人發〔2020〕38號)等文件精神,現將2020年單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標準、檔案賦分表和安置計劃予以公佈。對檔案考覈分數不符者或對公示人員有異議的,請在3日內(2020年09日下午17:00前)到單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就業安置科複覈,逾期不再受理。複覈無誤後,請於12月10日下午14:30攜帶退伍證、身份證到單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一樓會議室挑選單位(如本人不能親自到場,只能委託至親代爲挑選崗位,需提前提交書面申請、持退役士兵退伍證、身份證、委託書和代選崗人的身份證及至親關係證明)。如不挑選單位的,可申請選擇自主就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爲放棄安置待遇,政府不再爲其安排工作。對檔案考覈成績等有異議者,請在規定時間內實名撥打諮詢舉報電話或書面投訴反映。諮詢舉報電話:0530-7017618

單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0年12月07日

退役士兵安置條件、考覈辦法及有關要求

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魯退役軍人廳發〔2020〕10號)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菏退役軍人發〔2020〕38號)等文件精神,現將單縣退役士兵安置條件等相關內容公佈如下:

一、接收安置對象及範圍

(一)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爲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執行本辦法:(1)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2)服現役滿上士軍(警)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殘,被評定爲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4)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徵集入伍或者從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不復學)以及應屆大學畢業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農優待安置證的士官。

(三)易地接收安置條件

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證件、落戶介紹信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二、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標準

(一)服役年限計分

(1)2003年12月入伍的,應爲54分。

(2)2007年12月入伍的,應爲38分。

(3)直招士官根據實際服役年限計算。

(4)推遲離隊時間不計分(女性士官懷孕及哺乳期可計分)。

計算方法:服役年限12年以內的,每服役1年計3分;滿12年後,每多服役1年計4分;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分,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分。

(二)獎勵和表彰計分

(1)平時獎勵

①個人嘉獎,每次計0.5分;②個人三等功,每次計10分;③個人二等功,每次計20分;④個人一等功,每次計40分。

(2)戰時獎勵重點標註,向工作組反饋。

(3)表彰:個人獲得中央軍委實施的表彰,每次計20分;個人獲得軍委機關部門實施的全軍性表彰,每次計10分(軍委機關部門與軍委政工部或原總政治部聯合實施的面向全軍的表彰方可計分。優秀士官人才獎二三等獎不予計分)。

(三)殘疾等級計分

(1)因戰致殘5至10級,分別計50、40、30、20、10、5分。

(2)因公致殘5至10級,分別計40、30、20、10、5、2分。

(四)艱苦邊遠地區等計分

連續服役並連續享受津貼1年(含)以上的計分。

艱苦邊遠地區:一類區每月0.05分,二類區每月0.1分,三類區每月0.15分,四類區每月計0.2分,五類區每月計0.25分,六類區每月計0.3分。

西藏地區:二類區每月計0.2分,三類區每月計0.25分,四類區(含新疆天空、塔什庫爾幹防區)每月計0.3分。、

海島服役:三類島每月計0.05分,二類島每月計0.1分,一類島每月計0.15分,特類島每月計0.2分(其中西沙羣島每月0.2分,中建島、中沙羣島每月0.25分,南沙羣島每月0.3分)。

(4)駐海外基地:僅限吉布提海外基地,每月0.2分。

(5)作戰:重點標註,向工作組反饋。

(6)烈士子女:30分。

(7)以上情形累計計分。計分以檔案中原始記錄以及部隊認定的享受相關津貼實際情況、服役地點情況爲準。

(五)減分

(1)處分減分:

①黨紀處分:警告5分,嚴重警告10分,撤銷黨內職務30分,留黨察看60分,開除黨籍100分。

②軍紀處分:警告3分,嚴重警告5分,記過15分,記大過20分,降職或者撤職40分,降銜60分。

因同一違紀行爲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以最高標準減分;因多次違紀行爲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

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

①違規增加計分材料,倒扣 5倍分值。

②違規抽取減分材料,追加5倍扣分。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隊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檔案虛假材料認定。

三、安置步驟及方法

(一)挑選單位。

將當年下達的安置計劃和退役士兵檔案賦分張榜公佈,退役士兵按照檔案賦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依次挑選工作單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統一安排安置計劃、評分、確定安置單位。

(二)辦理分配手續。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確定接收單位後,15日內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填寫辦理日期,按規定向接收單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記卡》和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對未按時前來辦理手續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告知書督促,同時明確其無正當理由超過告知書規定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的,將單方面開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單方面開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15個工作日內,退役士兵前來領取辦理手續的應當允許;無正當理由超過15個工作日仍未領取的,作失效處理後與前期督促等材料一併歸檔,按規定作“視爲放棄安排工作待遇”處理。

(三)辦理上崗手續。

退役士兵應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接收單位應當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對臨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開出15個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單位辦理上崗手續的退役士兵,給予督促並記錄。年度安排工作結束後,按規定退回未按時辦理上崗手續的退役士兵檔案材料。

四、放棄安排工作等情況辦理 

(一)本人書面申請。

按照政策規定,退役時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後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確認後,允許靈活就業。退役士兵應當在確認選崗前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願放棄安排工作選擇靈活就業申請表》。

(二)部門審覈辦理。

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本人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並按退役士兵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髮放原則上與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資金預算等原因確須延至下一年度發放的,應當向退役士兵說明情況,並於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按規定享受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規範工作程序。

“視爲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爲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向社會公開,退役士兵檔案按照當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管理規定辦理。年度安置工作結束後,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將“視爲放棄安置待遇”和“視爲放棄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情況,逐級報至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本公告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和文件要求執行。

附件:

1、2020年單縣符合政府安置條件退役士兵檔案賦分表

2、2020年單縣符合政府安置條件退役士兵安置計劃表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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