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玉(化名)是一名年轻的女孩,2020年10月,她跟妹妹小红一道在襄阳市长虹路谷山大厦的一家广告传媒公司找了份业务专员的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开始了打工生涯,随着11月份的到来,姐妹俩也对未来充满了憧憬。

请点击

可是就在11月30日,董小玉和小红却被告知:她们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了,11月份将按实习期对待。这让姐妹二人彻底蒙圈了,因为试用期的工资是2000,转正后2500元,这个被辞退的时间真有些奇妙:这意味着二人不仅不能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而且也因为这是月底的最后一天离职,就连300元的全勤奖也没有资格领取了。

董小玉决心要问个究竟,她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和妹妹在已过了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什么在合同期内莫名其妙地被公司炒了鱿鱼,为什么不提前通知?董小玉觉得该公司是在耍无赖。这家广告传媒公司的答复是:虽然劳动合同上注明了试用期一个月,但是也约定了: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顺延。该公司一名主管说:一切转正与否,均由公司决定,她们表现不好,上班时跟朋友聊天,一天聊到晚,肯定不能转正,公司想辞退谁,还用按照时间来算吗?

但这种说法在董小玉看来,根本站不住脚,因为近二个月来,姐妹俩到处跑业务,并且拿下了一单,并非如公司所言表现不好。不管怎么说,这家公司不提前告知试用期有具体的业绩考评指标、事后又以此为由不给员工转正,并且在辞退员工时又不提前告知,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你有过像董小玉这样被辞退的慘痛经历吗?如何去维权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