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玉(化名)是一名年輕的女孩,2020年10月,她跟妹妹小紅一道在襄陽市長虹路谷山大廈的一家廣告傳媒公司找了份業務專員的工作,並簽訂了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爲一個月,開始了打工生涯,隨着11月份的到來,姐妹倆也對未來充滿了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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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就在11月30日,董小玉和小紅卻被告知:她們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了,11月份將按實習期對待。這讓姐妹二人徹底蒙圈了,因爲試用期的工資是2000,轉正後2500元,這個被辭退的時間真有些奇妙:這意味着二人不僅不能享受轉正後的工資待遇,而且也因爲這是月底的最後一天離職,就連300元的全勤獎也沒有資格領取了。

董小玉決心要問個究竟,她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和妹妹在已過了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爲什麼在合同期內莫名其妙地被公司炒了魷魚,爲什麼不提前通知?董小玉覺得該公司是在耍無賴。這家廣告傳媒公司的答覆是:雖然勞動合同上註明了試用期一個月,但是也約定了:若到崗之日與試用期約定上崗之日不符的,試用期順延。該公司一名主管說:一切轉正與否,均由公司決定,她們表現不好,上班時跟朋友聊天,一天聊到晚,肯定不能轉正,公司想辭退誰,還用按照時間來算嗎?

但這種說法在董小玉看來,根本站不住腳,因爲近二個月來,姐妹倆到處跑業務,並且拿下了一單,並非如公司所言表現不好。不管怎麼說,這家公司不提前告知試用期有具體的業績考評指標、事後又以此爲由不給員工轉正,並且在辭退員工時又不提前告知,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你有過像董小玉這樣被辭退的慘痛經歷嗎?如何去維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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