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按照常理屬於工傷。據悉,超過60週歲後再次被企業聘用,一般不被認定爲與企業之間構成勞動關係,而只是勞務關係,所以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規定。

近日,上海高院發佈的一起保險公司拒賠案例顯示,一位超齡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未能拿到社會保障的工傷賠付,好在勞務公司爲其投保了僱主責任險,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保險公司以“超齡”爲由拒絕賠付。

據悉,僱主責任險這一險種,與工傷保險保障範圍存在較大重疊。在實際案例中,若是遇到意外,如果工傷保險賠了,僱主責任險也就不用賠;可如果不能認定爲工傷,僱主責任險也很可能賠不上

“(理賠糾紛)主要原因是僱主責任險條款規定不清晰,特別是與工傷保險之間的關係。”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律師王民博士在受訪時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獲悉,僱主責任險在理賠實踐中較爲混亂,比如在工傷保險已賠情況下,法院判決結果中也有不支持賠償的情況。除了理賠糾紛多,這一險種的賠付率也一直很高,背後原因有條款不清晰、費率不充足以及欺詐亂象……好消息是,有監管部門已表示,會擇機出臺統一的、相對比較容易理解的、不容易產生糾紛的示範性僱主責任險標準條款。

以“超齡”爲由拒賠不合理

2019年10月6日早上7點左右,老張駕駛着摩托車,帶着老王一起去上班。在一個丁字路口,不幸與案外人駕駛車輛發生碰撞。此前不久,兩人一同入職某勞務公司,工作內容都是被派遣到一家鋼鐵廠從事清潔工作。 

老張和老王兩人都不幸去世。然而,兩人去世後得到的賠付卻完全不同。老王有當地勞動人事部門的裁決仲裁書,被認定爲工傷,拿到了工傷賠付。由於老張是超過60週歲後再次被企業聘用的,沒有被認定爲工傷。雖然沒有拿到社會保障的工傷賠付,但僱傭方勞務公司還是給予了老張賠付。事後,勞務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60萬元的要求。可沒想到,保險公司卻不予賠付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老張已經超過60歲的退休年齡,與勞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沒有勞動關係的員工在上下班期間傷亡的,企業並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僱主責任險就缺乏觸發的前提條件。

對於保險公司這一拒賠理由,北京浩博法律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及險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創始人崔春霞認爲並不合理,“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對員工或僱員的認定,就會採取按照勞動合同等形式認定。排除勞務關係肯定是縮小解釋了。”

“僱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存在重疊,如果有工傷保險的,先由工傷保險賠償。不過實踐中存在沒有投保工傷保險的類似情況:退休後的返聘勞務關係、學生實習等等,都不屬於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要對此類員工承擔法律責任,其實就是僱主責任保險要賠償的範圍。”崔春霞稱。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也認爲,企業對於員工的責任來源除了勞動關係之外,也可以基於具體的合同約定。而涉案保險合同也認可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可以作爲保險責任的來源之一。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保險公司需要進行賠付。

條款不清晰爲理賠糾紛埋隱患

“(理賠糾紛)主要原因是僱主責任險條款規定不清晰,特別是與工傷保險之間的關係。”王民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僱主責任險需要承擔的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據不限於工傷保險條例,也可以包括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合同責任。 

僱主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賠償範圍通常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

在賠償責任上,僱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在於: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承擔大部分的工傷賠償責任,但仍有部分工傷賠償責任需要用人單位自身承擔(包括誤工費及五到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僱主責任險可以賠償僱主對僱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可以免除僱主後顧之憂。

以某款互聯網銷售的僱主責任險爲例,其保險責任除了包含30萬元的死亡殘疾賠償金、3萬元醫療費用,還有100元/天的誤工費用以及3萬元的法律費用。

然而在實踐中,僱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保障範圍存在較大重疊,從而引發的理賠糾紛問題值得關注。

上海高院指出,在實際案例中,若是遇到意外,如果工傷保險賠了,僱主責任險也就不用賠;可如果不能認定爲工傷,僱主責任險也很可能賠不上。

事實上,上海金融法院近2年內涉及僱主責任險的案件有80件,其中有近一半涉及工傷保險有關問題。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60歲以上的勞動者和新型產業的靈活就業勞動者越來越多,在我們基礎的社會保障之外,應當有更爲靈活、有效的商業保險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們認爲,這個險種,應當起到更爲積極的作用。他們專門走訪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並提出僱主責任險的條款規定可以更爲靈活,以起到補充工傷保險職能的建議,得到了積極回應。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表示,監管部門也會擇機出臺統一的、相對比較容易理解的、不容易產生糾紛的示範性僱主責任險標準條款。

“理賠糾紛多、賠付率高”待解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爲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一項必要且合理的責任。根據相關保險公司的介紹,用人單位申領工傷保險金的次數同時也反映該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狀況,可能會招致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僱主責任險賠償與勞動安全記錄無關,且理賠程序相較工傷保險基金申領程序簡單、快捷。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閆澤娟在受訪時對記者表示,僱主責任險一般應用於流動性比較強的用工公司,例如餐飲行業、快遞行業、勞務行業,這些行業爲了降低用工風險,會選擇爲員工繳納僱主責任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理賠糾紛多、賠付率高,是僱主責任險經營面臨的一大難題。王民分析認爲,這一險種賠付率一直很高,背後原因包括條款不清晰,存在欺詐、費率不充足等問題。

崔春霞在受訪就舉例稱,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另一種情況是:員工拿到了工傷保險的賠償,單位自行多給了員工另一份賠償,找保險公司理賠僱主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拒賠。“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比較混亂,法院判賠、不支持賠償的情況都有出現過。”

“通用的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約定,如果拿到了其他保險的賠償,僱主責任險只賠償差額部分,也就是拿到工傷保險賠償了,僱主責任險就不用賠償了。不過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的法院不認可保險公司條款這種約定,仍然會判保險公司僱主責任險賠償。比如員工因工死亡,工傷保險賠償了85萬,法院判僱主責任險再賠50萬,家屬拿到的賠款是:85萬+50萬。”

閆澤娟表示:“僱主責任險在法律實踐中,一般存在個險團做。僱主責任險的傷殘標準比工傷高,比如同樣的骨折程度,工傷標準可以評九級,僱主責任險可能就評不上級。另外很多僱主在投保時會隱瞞工作屬性導致不能理賠,比如高空作業的工人不進行如實告知,按照普通工人去投保,一旦出險,保險公司肯定不會理賠”。

本文來自微信公衆號“每日經濟新聞”(ID:nbdnews),作者:塗穎浩,36氪經授權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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