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在入关以后建立起政权,虽然一个崭新的封建王朝诞生了,但它所面临的局面却非常严峻。辽阔的疆域和众多的人口,对这个新生的政权提出了巨大了考验。

除了沿袭前朝的行政机构和运行机制之外,监察制度也作为一个重点方面来建设。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清代都察院的那些事儿,以及他们与前代的不同之处。

一、清代都察院的设立发展与职能范围。

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清朝在盛京(沈阳)正式成立了都察院,虽然沿袭明代规制,但在皇太极眼里来看,却是重中之重,为此他还发了一道旨意,其中写道“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

这道旨意虽篇幅简短,但却给了都察院极大的权力,无论是政事方面上的废驰怠慢,还是王公大臣间的贪赃枉法,都要求都察院照实禀报,由此可见,成立之初的都察院在清代统治者眼里的分量和作用。

成立之初的都察院设有承政一人,这个职位就相当于明朝都察院的都御史,为一部之长。需要的说明的是,承政的地位很高,据史料记载他还可以“置于议事之列。”也就是说除了行使都察院职权外,他还可以参与到国家大事的筹划中去。

除了承政之外,还下设有左右参政二人,理事官等职位,负责都察院的日常具体工作。

清代都察院的成型期,是在他们入关建立政权后逐渐形成的。在官职设立上,改之前的承政为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从一品,为都察院的正长官。

改参政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一人,正二品,为副长官。同时又设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若干员,而理事官则改成了我们熟悉的监察御史。

相较于明代而言,清代的都察院官员的地位提高了许多,最直观的就是品级上。例如明代的都察院长官是左右都御史,品级为正二品,而在清代的左都御史却是从一品。品级提高的背后,是统治者眼里的看重,希冀他们可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另外我们聊聊那些若干的“右副御史”和“右副都御史”,这些官职在清代是兼职,并不在京中任职。如按照清制,右都御史一般是由总督兼任,右副都御史则由巡抚,漕运总督,河道总督等职兼任。

还有一个明代我们颇为熟悉的佥都御史,清代也有设立,但在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被裁撤了。

下面我们聊聊清代都察院的职权,主要集中在以下这几个方面。第一、参加九卿议事,建议国政,

第二、会审形名案件,也就是指“三法司会审”,凡逢到大案要案或是钦案时,都察院必须要参与其中,同审定罪。

第三、监督行政机构,纠察文武百官。第四、封驳章疏,注销案卷。六部施政文件如若有遗漏或是执行不到位,则由他们封驳退还,此外,对于一切奉旨事件与科抄(文件),都要按月定期注销。

第五、巡视仓库,稽查京师,稽查京师主要集中在地方治安等方面。

第六、监视乡会试。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科举制必须要透明公平,为了防止徇私舞弊,御史们的角色不可或缺。

第七、侍班纠议。每逢朝会百官议事时,若遇到有失仪者,御史就可以上书纠参,令其为诫。

二、与历代监察机关的区别。

在谈这个问题前,先要用一句话给清代都察院和监察体系做一个总结,那就是“既继承了传统又超越了传统!”。继承传统的前提是快速形成一个稳定期,节省行政成本,巩固政权和维护统治。

超越传统指的则是封建皇权对监察机构的控制比以往更加严密。这一切说到底,都是在为皇权服务。

从组织机构上来说,清代监察体系可谓是集大成者。

第一、它将明代设立的“六科”和“十五道”完成整合,使得整个监察体系达到空前的统一。“科道合一”后整个监察力量增强,同时效率又得到提升,这便是清代都察院与历代监察机关不同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创立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清代除了继承明代的“六科”之外,还设立了以下几个机构。

(一)、五城察院。作为首都地区的监察机关,它们主要负责地方治安,赈济灾民,沟疏栅栏等事儿,看似都是一些平常小事儿,但如果被他们逮到贪赃枉法的苗头,等待他们的只有大清律法的无情裁决。

(二)、宗室御史处。清代设立这个机构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宗室的监督,负责监管宗人府,这在历朝历代是没有过的。

(三)、内务府御史处,顾名思义,这个机构是负责稽查内务府的。作为管理清代宫廷事务的内务府,它们职权宽泛,机构繁杂,掌管整个宫廷的吃穿用度和衣食住行。这其中巨大的油水就令许多人起了歹心,贪污腐败盛行,鉴于此,清廷设立了这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结。

虽然监察职权亘古不变,历朝历代皆是如此,但清代将都察院的权力不仅明细,而且还做了适当调整,比如整合“科道”和一定的下放地方。这样的做法的背后,是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局面以及不断变化的官场习气,更深层次的考量则是侧重于如何更好维护皇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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