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夢雲報道

保險是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在國民經濟中起着關鍵性的地位。保障性作爲保險行業的根本屬性,它的發展程度,無疑從根本上體現着我國社會保障能力的水平。可喜的是,伴隨着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保險業在近年來的發展中也取得了不俗的業績。數據顯示,2019年上半年,中國原保險保費收入2.55萬億元,同比增長14.2%。

但值得警惕的是,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龐大的市場規模也造成了從業機構、人員魚龍混雜、參差不齊的現象。這些亂象,不僅讓行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更讓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與廣大用戶的合法利益受到衝擊。

爲解決行業市場亂象,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日前,銀保監會正式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規定》從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加強分支機構管控、理順後置審批流程、提升最低註冊資本四個方面,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做出了明確要求。

同時,《規定》還調整了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證金相關要求,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爲設定了相應罰則,促進保險代理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保險代理市場亂象迭生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在當下,保險中介渠道已成爲銷售保險產品的首要渠道。數據顯示,2018年,中國原保費收入達3.8萬億元,其中3.37萬億元是通過中介渠道收取,保險中介保費收入佔同期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8.68%,爲近幾年最大值。同時,從保險中介的渠道細分結構來看,目前中介渠道來源的保費收入主要來自個人代理,並且有進一步增長的勢頭。根據《中國保險保險年鑑》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來自營銷員的保費收入佔比達39.5%;而至2018年,來自營銷員的保費收入佔比高達47%。

但是,隨着近年來在保險業的飛速發展,層出不窮的保險代理人違規行爲,已在保險中介市場中形成了風險隱患。其中,不僅存在部分保險中介機構股東涉及非法集資、涉嫌類傳銷活動、機構管控缺失;而且,虛列費用(技術服務費、諮詢費、勞務費、培訓費、會議費等)、違規套費現象突出;同時,還出現了銷售誤導問題頻發,如微信朋友圈等新渠道誤導、互聯網宣傳片面比較、使用與事實不符的用語……

這些行業亂象,使保險行業的信譽大大受損,已對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形成了嚴重製約。

強化監管勢在必行

其實,從2006年起,原保監會就開始對保險中介進行規範治理,打擊假借保險中介爲名,行套取費用之實的違法行爲,引導鼓勵保險中介的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以來,對保險中介的嚴監管則邁入了一個新高度。

2019年2月,爲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築牢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明確了五大內控要求,九大嚴格把關,以及九個“不得”。

該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要建立中介渠道業務管理制度體系,明確管理責任人;落實對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管控責任,加強資質管理、業務管理、檔案管理,及時報告發現的中介渠道業務主體違法違規行爲;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體開展違法違規活動;完善合規監督,重視保險公司中介渠道合規內審。

2019年4月,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堅決杜絕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通知》。其中提到,堅決杜絕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深入開展自查,重點防控變相從事非法集資、傳銷、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等各類違法涉資活動。

同月,銀保監會印發了《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確,要聚焦保險中介市場較爲突出和影響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的違法違規問題,堅決打擊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行爲,妥善處置第三方網絡平臺非法經營的潛在風險。

隨後,爲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虛報、虛掛、虛增人員的違規做法帶來的從業人員數據失真問題,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數據清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對中介機構開展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數據清核整頓工作。

2019年5月,爲解決保險行業執業管理粗放粗糙、銷售人員基礎信息填報仍不完整、不同系統間人員數據仍不匹配等突出問題,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開展保險公司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數據清核工作的通知》,旨在摸清從業人員隊伍現狀,規範執業登記管理。

同時,該通知指出,從2020年起,中國銀保監會將重點對存在問題較多、數據差異較大、信息填報不完整、日常維護不及時的保險機構,以上下聯動方式開展回頭看檢查,對保險公司忽視銷售人員管理主體責任、執業登記管理存在紕漏、執業過程管理流於形式、存在違法違規行爲或者所屬銷售人員出現重大失信行爲產生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嚴厲處罰,對管理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同時依法採取有力的監管措施。

這一系列有效的舉措,對遏制保險行業違法違規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根治亂象,監管再升級

近日,爲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昨日發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

首先,《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主要明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強市場準入管理;二是加強分支機構管控;三是理順後置審批流程;四是提升最低註冊資本。此外,《規定》還調整了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證金相關要求,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爲設定了相應罰則,加強日常合規管理。

其次,《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主要強調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確准入條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准入的基本條件,明確了法人持有許可證、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並對報告事項與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註銷許可證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三是設置相應罰則,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爲依法設定了規章權限範圍內的罰則。

《規定》出臺後,各保險公司聞令而動。日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業務部張主任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表示:爲了更好地讓保險服務於民生,我們公司首先理順了法律關係,根據《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定義,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門規章中規範調整,同時與《保險法》保持了一致。

同時,統一適用規則,對各類保險代理人在經營規則、市場退出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從而進一步更好的維護保險市場的公平。

此外,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理順了“先照後證”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優化分支機構管理,強化機構自我管控,進一步整肅市場秩序。

他表示,強化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不僅起到了防控風險、治理亂象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過紮緊制度籠子,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等工作,切實維護了平穩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有力地促進了保險代理市場穩健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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