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互聯網是那個屠龍少年。他,開放,自由,平等,共享,協作,殺伐決斷,所向披靡,試圖斬殺一切“惡龍”,終結精英主義的舊世紀。

    然而,新世紀不過20年,屠龍少年似乎成爲了人們口中的那條“惡龍”。

    我曾在《盛年馬雲,激流勇退》中指出:“2019年,是中國企業家特殊之年。”奈何這股風這麼快就刮到了互聯網,2020年成爲互聯網的轉折年。幾乎在一夜間,喬峯變成了蕭峯,小甜甜變成了牛夫人。這值得深思。

    互聯網(巨頭),到底是屠龍少年,還是惡龍?中國企業家的征途爲何是菜籃子,而不是星辰大海?互聯網對中國來說意味着什麼?

    本文從壟斷問題出發探索中國互聯網存在的問題以及出路。

    本文邏輯
    一、壟斷,還是技術創新?
    二、惡龍,還是屠龍少年?
    三、菜籃,還是星辰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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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壟斷,還是技術創新?

    最近20年,互聯網給我們帶來的變革是肉眼可見的“熊彼特式增長”。微信較之電話,微博較之出版,百度搜索較之人工檢索,網絡購物較之線下購物,網絡支付較之實體銀行,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行爲更自由。

    經濟學可以用交易費用來解釋互聯網。互聯網降低了交易費用(信息搜索、討價還價等),增加了競爭烈度和資源配置效率。用戶在網上簡單檢索就可以獲得大量信息,進而選擇深圳水貝盒馬的水果,或是山西忻州果農的水果。在互聯網上,每一個小人物都有機會懟人、點贊、直播、賣貨以及“凡爾賽”。

    中國互聯網高歌猛進很大程度上是因爲實體經濟太落後。2018年中國電商佔社會零售總額的19.8%,日本這一數據只有6.2%。爲什麼?因爲日本人口集中,實體經濟成熟,購物便捷,服務周到,還有不少體驗極佳的商業街。日本電商對實體零售的衝擊不大,或說相對緩慢。這代青年不想忍受傳統“的哥”的臉色,不願踏進骯髒的菜市場,選擇在網上叫車、買菜。

    人類社會進步唯一的動力就是新技術、新知識與新制度。在信息技術浪潮中,更有效率的企業替代低效的企業是不可逆的,不以道德與意志爲轉移的。工業機器、火車、集裝箱、汽車、電力、流水線、計算機等新技術普及時都面臨舊勢力的頑強抵抗。

    19世紀中期,歐洲的道路上,馬車縱橫,馬糞遍地,蒸汽機車與馬車互相搶道。爲了限制蒸汽機車,1865年英國政府通過了《道路(蒸汽)機動車法》(“紅旗法案”),將蒸汽機車在鄉下和城市的速度分別限制在每小時3公里和6公里,而馬車並無任何限速。該法案還要求,蒸汽機車在行駛時,必須有人手持紅旗在車前方60碼開路,以避免驚嚇到行人和牲畜(馬車)。英國人早在1801年就製造了第一輛載人蒸汽機車,但是該法案限制了蒸汽機車的發展,迫使汽車產業轉向歐洲大陸和美洲。

    很多人接受新技術,但反對技術巨頭的市場壟斷。問題來了,如果技術巨頭形成的市場壟斷,同時又觸發了經濟效率。這該怎麼辦?

    以20世紀初的美國托拉斯爲例。

    美國經濟學家保羅·薩繆爾森在《經濟學》(人民郵電出版社)中列舉了美國托拉斯的數據:

    1904年,美國各經濟部門的托拉斯組織掌握的資本總量高達204億美元,其中1/3的資本掌握在7家大托拉斯的手中。1910年,托拉斯在美國一些工業部門的生產中所佔比重如下:紡織工業爲50%,玻璃製造業爲54%,棉布印染業爲60%,食品製造業爲60%,釀酒業爲72%,金屬工業(不包括鋼鐵)爲77%,化學工業爲81%,鋼鐵工業爲84%。

    但是,這些托拉斯並非是落後的組織,而是掌握先進技術的高效組織。

    經濟學家托馬斯·迪洛倫佐在《國際法律與經濟評論》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大型企業組織還大大降低了產品價格:卡內基鋼鐵將鋼軌價格從1875年的160美元/噸降至近25年後的17美元/噸;洛克菲勒在1897年將精煉石油價格從30多美分/加侖壓低到5.9美分/加侖;北方證券的鐵路網絡極大地拓展了五大湖區工廠的銷售市場,促進美國形成一個統一的國內市場,商品價格大幅度下降;到20世紀20年代,老福特發明了流水線,將汽車的價格在短時間內降到了平民價格,從此汽車進入了尋常百姓家。

    這就是當下很多人對互聯網巨頭的困擾,可以概括爲“反壟斷悖論”。支持者力挺技術巨頭的效率,反對者批判其壟斷。

    互聯網巨頭有沒有問題?

    當然有。只是如果從反壟斷這個角度,容易陷入道德批判。

    反壟斷,要講法律依據。法律要講邏輯,什麼邏輯,經濟學的邏輯。但是,經濟學缺乏充分的邏輯支持反壟斷。爲什麼?

    1890年《謝爾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壟斷法。但是,這部法律缺乏嚴謹的法律及經濟學邏輯。19世紀末,美國階級鬥爭極爲尖銳,底層農民、小企業主、聯合勞動黨紛紛將矛頭指向大型企業及財團,掀起了一場猛烈的鬥地主、鬥資本家運動。

    當時的托拉斯組織欺行霸市,行賄詐騙,無惡不作。以愛迪生爲例,小學課本上那個愛迪生,是發明家,還是“專利暴徒”。他仗着摩根財團的勢力,打擊對手,打砸搶燒,收割專利,欺負塞爾維亞優秀青年特斯拉,試圖控制美國電影產業。

    不過,大企業歸大企業,違法歸違法,大型企業不等於違法。這是最基本的是非邏輯。但是“鬥地主”時只顧高潮不管是非。套用一位南京法官的話來說就是:“你不打人,長那麼壯幹嘛?”

    實際上,《謝爾曼法》的正文和附件,都沒有給出“壟斷”的確切含義。當時的反壟斷司法行動幾乎沒有經濟學家參與,都是一些獲利頗豐的律師及政客在搗騰。在五六十年代之前,受政治鬥爭驅使,美國的反壟斷行動出現過很多離奇的案例。

    在1937年的聯邦政府訴美國鋁公司一案中,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著名法官勒尼德·漢德創造了一個簡單粗暴的定罪標準:被告市場份額的佔有率超過90%。他指出:“90%的市場份額足夠構成壟斷;60-64%的市場份額是否構成壟斷還有疑問;而33%的份額則確定不會。”

    這個定罪標準翻譯過來就是“大即原罪”。這很符合鬥地主的思想,因此深得人心。

    其實,各個國家的反壟斷運動幾乎都起源於“鬥地主”。要命的是,經濟學也有兩個理論支持“鬥地主”:一個是完全競爭理論,二是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

    斯密以來,經濟學家奉行“獨佔(壟斷)乃是良好經營的大敵”的自由信條。在完全競爭理論中,個體是價格的被動接受者,如果廠商主動調整價格,則是價格壟斷,獲取壟斷利潤。大型企業都會採取主動的價格策略,因而都是壟斷企業。

    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認爲,市場結構決定市場績效。他們的研究表明,大型企業及集中度高的市場,降低了經濟效率,阻礙了技術進步。這正好論證了“大即原罪”。

    但是,這兩種理論都是錯誤的。完全競爭理論在假設上犯了錯誤,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缺乏嚴謹的論證。市場集中度不是判斷壟斷的標準,主動的價格策略是企業的競爭策略。“大即原罪”,相當於“把企業做大就是犯罪”,其實是反市場的、反競爭的、反創新的、反增長的、反規律的。

    六十年代後,芝加哥學派擺脫了完全競爭理論的束縛,提出績效主義替代了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此後,大量經濟學家加入到反壟斷的司法行動中,美國的反壟斷工作才逐步迴歸理性。

    如今,美國經濟學界基本形成共識:

    一、反對行政性壟斷,對自然壟斷保持寬容。

    經濟學家堅決反對行政性壟斷,對自由競爭下的自然壟斷保持寬容。經濟學家相信市場的調節能力,認爲自由市場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壟斷者,技術創新與自由競爭會顛覆一切掠奪性定價。沒有永久的壟斷,只有不斷前行的技術浪潮。

    二、反壟斷反的並非“壟斷”,而是不正當競爭。

    從邏輯上看,反壟斷法似乎是多餘的,因爲反壟斷法中所反的內容,其實是不正當競爭,如合同欺詐、特權經營、內幕交易、捆綁銷售、限制競爭、惡意併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而這些內容在普通法中都有呈現。正如當年的立法者謝爾曼所說的反托拉斯法“並沒有宣佈一項新的法律原則,僅僅是將那些老的、廣爲人知的普通法原則授予了我們複雜的州和聯邦的司法機關。

    但是,正如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所說的,反壟斷法就像交通燈,時刻警示那些大型企業不要作惡。

    那麼,互聯網巨頭“作惡”了嗎?

    02

    惡龍,還是屠龍少年?

    “完美的搜索引擎,不作惡”(The perfect search engine, do not be evil),是谷歌公司的一項非正式的公司口號。但是,在2015年,谷歌公司刪除了這一準則,取而代之的是“做正確的事”(do the right thing)。

    這是不是屠龍少年的“退變”?

    我們看中國的互聯網巨頭有沒有“作惡”。對互聯網巨頭的批判,諸如“大即原罪”、“打倒資本家”,容易陷入“鬥地主”的羣氓運動。道德批判和羣氓運動不僅缺乏可靠的邏輯,而且顯得無能。

    有人將互聯網巨頭的套路概括爲“補貼-整合-收割”。以補貼的方式殺死競爭對手,有沒有問題?控制市場後再提價獲利,有沒有問題?經濟學的邏輯不反這種價格策略。諸如故意傾銷、價格合謀、惡意併購,經濟學也沒有充分的邏輯支持這些說法。

    因爲補貼是企業家迂迴生產的一種方式,是價格競爭的一種策略。好比我是一位打工人,爲了得到老闆賞識,贏得晉升機會,經常無償加班,超額完成工作。我這種行爲對同事、勞動市場來說就是一種“傾銷”,還可能是一種“虧本補貼”。如果老闆慧眼識才提拔我,雙方重談薪水,我的工資上漲,相當於補貼了之前的“虧損”。

    邏輯上,我的行爲與互聯網的價格競爭策略是一致的。但結果不同,我的行爲不可能攪動整體市場價格,互聯網平臺可以。互聯網平臺是否涉嫌操縱價格,經濟學界是有爭議的。

    所以,光從互聯網市場佔有率及價格競爭策略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下面我從兩個隱祕的角度揭露:

    一、資本“便利”。

    互聯網的商業模式有一句話叫“羊毛出在狗身上,由豬買單”。如果只從羊和狗身上——前端市場,你看不到互聯網巨頭的問題,甚至容易被它的王者之氣折服。問題就出在“豬”這個環節——後端的金融市場。

    之所以互聯網巨頭搞大規模的價格補貼,把線上線下的所有競爭對手殺死,是因爲互聯網巨頭手握鉅額的金融資本。爲什麼互聯網巨頭有如此雄厚的金融資本?

    客觀上說,資本的嗅覺對技術革新極爲靈敏。當年大規模的金融資本湧入鐵路、電力、汽車,如今這一盛況發生在互聯網領域。

    除此客觀因素外,是否還有其它隱私?所謂資本無眠,資本爲什麼不睡覺,因爲在披星戴月地鑽空子。哪裏有制度漏洞,哪裏就資本躁動。

    在貨幣大潮中,互聯網企業是否如房地產企業一樣享受了資本的“紅利”?互聯網巨頭在融資上是否有便利?互聯網巨頭是否比其它類公司更易上市?上市公司是否嚴格披露,違法成本是否過低?是否利用中美兩國的信息不對稱和制度漏洞,赴美上市套利?

    我舉三個例子:摩拜、螞蟻和瑞幸,分屬於騰訊系、阿里系和其它系(福建幫神州系)。

    摩拜和OFO的命運爲何不同?一個聽資方的話,一個不聽話。當時共享單車泡沫即將破滅時,屢陷債務麻煩的摩拜又無法單獨上市套現,這該怎麼辦?作爲資方的騰訊將摩拜以37億美元的總價“打包”進美團,然後通過美團上市套現。爲了補償美團,騰訊在上市時對美團追加了投資。資本盛宴謝幕後,只剩下滿街的破銅爛鐵。這就叫“金蟬脫殼”。美團對這筆收購帶來的估值影響是否向市場做過真實客觀的陳述?如果把“金蟬脫殼”的大門堵上,騰訊系還會有大規模收購嗎?

    再看螞蟻。螞蟻在交易所通過ABS的方式融資達幾千億。這是工商銀行不能幹的,其它互聯網企業也不能幹的,實體私人企業更幹不了。監管部門及交易所之前是否對這一行爲進行限制?根據監管新規,“通過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4倍”。按照新規,螞蟻358億淨資產,通過ABS融資的上限是1432億,而如今其ABS融資額是2410億,超出了近1000億。

    根據監管新規,“在單筆聯合貸款中,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螞蟻之前在商業銀行中獲得的聯合貸款是18696億,按新規要匹配8012億的自營貸款,而如今螞蟻的自營貸款只有431億,缺口達7581億。

    所以,如果監管規則一視同仁,螞蟻不可能獲得如此雄厚的資金,阿里系的資本力量也會被削弱。

    最後看瑞幸。其它系的實力不如阿里系和騰訊系,它們會選擇赴美上市。美國上市監管不是很嚴嗎?美國採取註冊制,“寬上市、嚴監管”。但是,由於兩國法律不同,懲處違法的中概念股實際控制人的真實效果會大打折扣。有些企業如蛋殼先上市套現再說,有些企業如瑞幸不惜通過財務造假來支撐業績。

    還有之前美國頒佈了一項上市公司的監管法令,但這項法令沒有涵蓋國外上市公司。這就留下了制度漏洞,美國監管機構對國外上市公司監管時面臨信息獲取的障礙。比如當年的東南融通造假案,審計機構德勤沒辦法獲得審計工作底稿。這次美國通過新的法令,試圖堵上這個漏洞。

    由於金融資本“便利”,中國互聯網巨頭淪爲投資公司,形成一條高效的產業鏈:互聯網公司是金融項目,連續創業者是基金經理兼演講家,“大數據”、“新零售”、“人工智能”等是故事的原材料,“補貼-整合-收割”是必備手法,互聯網巨頭是幕後投資人,花旗、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是“搬運工”——“我們不生產產品,我們只是資本的搬運工”。

    二、數據“侵佔”。

    我在《算法,即剝削》、《反壟斷風雲》中都指出,全球互聯網都面臨一個非正當競爭問題,那就是對私人數據的無償侵佔。

    數據本是用戶的一項私人資源,數據所有權也就是一項私人權力。但是,互聯網巨頭沒有采用分佈式系統,私人數據被中心化的數據庫壟斷。所以,互聯網巨頭的市場支配地位,其實是對私人數據的支配優勢。在算法時代,私人數據極可能被巨頭以“大數據”之名濫用。在反壟斷行動中,這就叫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即濫用大數據支配地位。

    互聯網巨頭侵佔私人數據後,利用算法實施“三級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可以最大限度地榨取消費者剩餘(三級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

    根據美國布蘭戴斯大學經濟學系助理教授Benjamin Shiller基於Netflix的研究發現,使用傳統人口統計資料的個性化定價方法,可以使Netflix增加0.3%的利潤,但根據用戶網絡瀏覽歷史,使用機器學習技術,來估算用戶願意支付的最高價格,可以使 Netflix 的利潤增加14.55% 。

    互聯網巨頭是大數據時代的“惡龍”。20年前,網民們歡呼這位屠龍少年製造了平等的媒介,定然殺死廣播室裏的那條“惡龍”。但是,如今互聯網媒體演化爲更可怕的“惡龍”。

    頭條、網易、抖音、B站都採用流量分發模式。所謂流量分發,就是通過算法識別並根據用戶的喜好推送文章。簡單來說,你看到的信息是你想看到的,也是“惡龍”想給你看的。

    大數據媒體制造了一個個“信息繭房”。每個人都生活在自己的“迴音壁”中,不斷地強化自己的意識形態。結果,你我都在刷頭條,兩人卻生活在不同的“平行世界”:愈加封閉,愈加自我,愈加偏執,愈加無知,愈加羣氓。

    外灘演講之前,馬雲一直被互聯網媒體捧在神壇之上,馬氏雞湯流傳於江湖。這就是阿里對互聯網媒體的掌控力。那次演講後,風雲突變,馬雲被教育:“沒有所謂的馬雲時代,只有時代中的馬雲”。

    有些經濟學家不贊成對互聯網企業進行反壟斷,因爲互聯網企業是市場中拼出來的。與電信、石油等國企相比,他們是拼出來的。但與小攤販、個體戶及私企相比,他們真是拼出來的嗎?

    03

    菜籃,還是星辰大海?

    到這裏,問題已經很明瞭了。壟斷不壟斷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互聯網企業是否享有特別的權力。

    互聯網爲何可以無償獲取人臉數據?用戶的人臉數據是否被濫用?李開復一句話爲何讓行業炸開鍋?APP是否非法調取用戶手機上的信息?是否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啓錄音功能?

    互聯網企業是否優先獲得小貸牌照?P2P公司是不是違規放高利貸?工商銀行等國有銀行獲得特許經營的保護,螞蟻是否獲得另一類的特許經營的保護?是否有普通私人企業不具備的經營特權和融資特權?

    共享單車堆滿大街,是否佔用公共道路,是否應該徵收公共資源佔用費?如果開徵,他們還能否橫掃大街?如果不開徵,對出租單車的個體戶、騎電動車搭客謀生的人來說是否公平?對納稅人是否公平?共享單車企業擅自挪用用戶押金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押金由第三方監管,同時開徵公共資源佔用費,他們還能“降維打擊”嗎?

    互聯網巨頭是否在資本市場上獲得“便利”?是否利用“便利”的資本降維打擊菜農?互聯網巨頭及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有多高?攤販、個體戶躲避城管的成本又是多高?金融資本是否可以以互聯網之名席捲租房等民生領域?

    電商平臺是否享受了假貨“紅利”?有人說,線下很多假貨,電商只是提供了一個線上平臺。這是一個邏輯錯誤。線下很多人賭博,但是給賭博者提供場所,不管是線下還是線上,都是違法的。如果電商平臺享受假貨“紅利”,這對線上線下賣真貨的商家、電商平臺來說公平嗎?

    搜索引擎、聊天工具、互聯網媒體是否享受了限制性競爭的好處?如果國外互聯網巨頭進入中國,他們是否還有如此競爭力?

    如此種種,互聯網巨頭的問題不是“大”,而是做大的過程是否合法。互聯網巨頭可能會陷入白俄羅斯總統亞歷山大·盧卡申科式“委屈”:世界之大,爲何就盯着我?你有本事說石油、電信啊,亦或者罵房地產啊。

    前者盡人皆知,後者越罵越漲。只有濃眉大眼的你,容易以技術之名、創新之名“作惡”。

    你看人家馬斯克都“上天”了,同是姓馬,你們怎麼就不仰望星辰大海,非要搶菜籃子的生意?

    客觀上說,經濟學對個體的合法競爭行爲是沒有任何價值判斷的。搶菜籃子生意也好,“殖民火星”也好,“凡爾賽文學”也好,只要自由競爭、行爲合法,都沒有對錯、好壞之分,一句話“愛咋咋地”。這就是經濟學的“價值無涉”,即只有邏輯判斷,沒有價值判斷。

    但是,從整體來看,中國互聯網巨頭以及各行業的企業家,爲什麼都不仰望星辰大海?

    這個問題值得深思。

    比較中國與美國的互聯網生態,我們會發現一個明顯的不同。中國互聯網形成了兩大系,這兩大系都熱衷於終端的橫向擴張,勢力範圍囊括零售、醫療、消費金融、網絡支付、出行、住房、媒體、旅遊、商業服務、物流。

    美國互聯網生態是縱向的,Facebook、谷歌、微軟、亞馬遜等公司不敢過度橫向擴張,只能往縱深領域發展,如操作系統、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無人駕駛、通用芯片、導航系統、編程語言、機器人、基礎科學等。

    中國互聯網公司極少進入這些領域,而這些縱深領域纔是核心技術所在。在人工智能上砸1000億,不如再造下一個“美團”。上面說到,每一次技術浪潮都會產生金融資本的虹吸效應。儘管存在資本泡沫,但資本最終還是推動了技術創新。中國互聯網的技術創新在哪裏?

    原因有兩個:一個是“便利”,一個是“不便利”。

    一是上面所說的互聯網享受了金融、數據等方面的“便利”扭曲了市場。

    中國互聯網領域已經形成了一條成熟的資本路徑:終端市場(大數據)→平臺戰略→砸錢補貼→擊垮對手→上市套現→再來一個。

    金融資本來回在這個路徑上打轉,說明這裏有空子可鑽。如果融資沒有“便利”,巨頭沒有這麼多錢補貼;如果上市沒有“便利”,巨頭不會將互聯網項目打造爲金融“快消品”;如果數據侵佔沒有“便利”,巨頭不會只盯着終端市場。

    另外一個原因是“不便利”。互聯網也好,其它領域也好,產業的上游基本上是非競爭性領域,或者採購商是非競爭主體。比如華爲通信技術的採購商是電信部門。這種銷售難度對私人企業來說是難以想象的。“不便利”增加了交易費用,不利於社會資本以及企業家自由進入。

    只有消除這些“便利”和“不便利”,資本纔會按照無差異曲線的規律分佈,中國企業家才沉得下心仰望星辰大海。

    日本是一個典型案例。自1990年泡沫破滅後,日本經過20多年掙扎、改革與轉型,社會資本按無差異曲線的規律迴歸。實體零售出色,電商沒有絕對優勢;金融泡沫破滅,資本向實體轉移;電子終端市場敗北,向上遊的核心技術深耕;國內投資飽和,向國際市場進發。

    目前中國互聯網的生態對社會發展不利:

    一、私人數據被濫用,個體被強大的算法包圍、支配和鎖定;

    二、核心技術被擱置,資本沒能進入核心技術領域支持創新;

    三、社會財富被虹吸,對實體降維打擊,攫取個體交易剩餘。

    常說,科技是第一生產力。但其實,技術是生產力,還是財富收割機,亦或是生產關係的工具,取決於遊戲規則。古代冶鐵是一項硬核技術,但很多國家都禁止、限制使用鐵器農具及刀具。比如現在的印度還隨處可見一種豎立的撞刀。

    “我消滅你,與你無關”。有人說,互聯網與房地產兩大勢力,綁架了經濟與生活。這真是福爾摩斯級別的“綁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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