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91號)顯示,經查,北京監管局發現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敖都吉雅、周龍在恆信東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信東方”,300081.SZ)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大華審字〔2019〕003704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方審計程序

恆信東方董事和晶同時擔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恆信東方確認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將中科北影識別爲關聯方,未披露公司與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來款項餘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敖都吉雅、周龍未對關聯方的識別與認定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函證程序

1.收入及往來款函證

一是對回函蓋章單位與發函單位不一致、發函與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項,未進一步執行審計程序,涉及金額909.34萬元;二是未留存發函、回函快遞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額2378.3萬元。

2.銀行存款函證

一是未對部分賬戶執行函證程序,涉及金額896.55萬港元;二是對回函蓋章單位與發函單位不一致、發函與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項未進一步執行審計程序,涉及金額1837.56萬元;三是詢證函相關底稿中未見審計人員與銀行人員簽字,涉及金額422.87萬元;四是未留存發函、回函快遞信息,涉及金額15.67萬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三、存貨審計程序

1.存貨減值測試

子公司東方夢幻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夢幻”)期末存貨餘額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萬元、庫存商品2567.54萬元、生產成本8892.03萬元。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敖都吉雅、周龍對生產成本執行了存貨減值測試,未對原材料和庫存商品執行減值測試。

2.存貨監盤

子公司廣東世紀信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貨1426萬,超過重要性水平,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敖都吉雅、周龍未執行期末存貨監盤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四、收入成本審計程序

2018年,恆信東方確認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戶收入7646萬元,上述客戶註冊時間較短、部分客戶已工商註銷,與上述客戶之間的交易金額高於註冊資本。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敖都吉雅、周龍對相關異常事項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五、商譽減值審計程序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敖都吉雅、周龍在商譽減值審計過程中利用管理層評估專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見充分複覈評估師所用關鍵參數合理性的相關記錄,包括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選用的預測期增長率、毛利率、利潤率、折現率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敖都吉雅、周龍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敖都吉雅、周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敖都吉雅、周龍應關注執業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交書面報告。

恆信東方官網顯示,恆信東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爲恆信移動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註冊資本5.29億元。恆信東方以AI閤家歡平臺業務爲抓手,完成兒童全產業鏈運營與佈局;依託場地(夢幻)新娛樂(LBE/VR)業務體系,切入智慧城市建設;通過雲視頻運營服務,接入雲端,打造新型技術生態,向未來技術過渡。孟憲民爲第一大股東,持股26.71%。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創立於1985年,是國內最具規模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之一,是國內首批獲准從事H股上市審計資質的事務所。大華也是大華國際會計公司在華的唯一協調和聯絡機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總部設在北京。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包括審計鑑證、管理諮詢、資產評估、工程諮詢、稅務服務等,服務對象主要爲上市公司、大型國有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常年審計客戶10000餘家。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規定:當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認爲管理層的要求合理,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認爲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註冊會計師應當視爲審計範圍受到限制,並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規定:積極的函證方式通常比消極的函證方式提供的審計證據可靠。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註冊會計師可考慮採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一)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爲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餘額較小的賬戶;

(三)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四)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果採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繫。

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替代審計程序應當能夠提供實施函證所能夠提供的同樣效果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評價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項的原因、頻率、性質和金額;

(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規定:如果存貨對財務報表是重要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對存貨的存在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除非不可行);

(二)對期末存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其是否準確反映實際的存貨盤點結果。

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評價管理層用以記錄和控制存貨盤點結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觀察管理層制訂的盤點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存貨;

(四)執行抽盤。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規定:如果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在編制時利用了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對實現註冊會計師目的的重要性,並在必要的範圍內實施下列程序:

(一)評價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

(二)瞭解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

(三)評價將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用作相關認定的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規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審計程序予以解決,並考慮存在的情形對審計其他方面的影響:

(一)從某一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與從另一來源獲取的不一致;

(二)註冊會計師對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敖都吉雅、周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91號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敖都吉雅、周龍: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恆信東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信東方或公司)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大華審字〔2019〕003704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方審計程序

恆信東方董事和晶同時擔任中科北影(北京)科技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北影)董事,2018年度恆信東方確認中科北影收入15,334,676.69元,但公司未將中科北影識別爲關聯方,未披露公司與中科北影的交易及往來款項餘額。你們未對關聯方的識別與認定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函證程序

1.收入及往來款函證

一是對回函蓋章單位與發函單位不一致、發函與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項,未進一步執行審計程序,涉及金額909.34萬元;二是未留存發函、回函快遞信息,未留存回函原件,涉及金額2,378.3萬元。

2.銀行存款函證

一是未對部分賬戶執行函證程序,涉及金額896.55萬港元;二是對回函蓋章單位與發函單位不一致、發函與回函地址不一致等事項未進一步執行審計程序,涉及金額1,837.56萬元;三是詢證函相關底稿中未見審計人員與銀行人員簽字,涉及金額422.87萬元;四是未留存發函、回函快遞信息,涉及金額15.67萬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三、存貨審計程序

1.存貨減值測試

子公司東方夢幻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夢幻)期末存貨餘額130,746,654.19元。其中,原材料16,150,942.98元、庫存商品25,675,425.10元、生產成本88,920,286.11元。你們對生產成本執行了存貨減值測試,未對原材料和庫存商品執行減值測試。

2.存貨監盤

子公司廣東世紀信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期末存貨1,426萬,超過重要性水平,你們未執行期末存貨監盤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四、收入成本審計程序

2018年,恆信東方確認了17家山西大同客戶收入7,646萬元,上述客戶註冊時間較短、部分客戶已工商註銷,與上述客戶之間的交易金額高於註冊資本。你們對相關異常事項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五、商譽減值審計程序

你們在商譽減值審計過程中利用管理層評估專家的工作,但底稿未見充分複覈評估師所用關鍵參數合理性的相關記錄,包括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選用的預測期增長率、毛利率、利潤率、折現率等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關注執業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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