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遊族網絡式信披”不可取

證券時報記者 李曼寧

12月23日,遊族網絡董事長被投毒的消息廣泛流傳於網絡。當日晚間,遊族網絡以一份自願性信息披露公告,證實了董事長林奇因“身體不適入院”,但對於傳聞中的“內鬥”、“投毒”等說法並沒有進行回應。

隨後,上海警方的一則通報進一步印證了林奇中毒的傳聞,遊族網絡亦通過公司官微說明了事件經過。至此,該事件的完整面貌基本呈現。儘管遊族網絡已經在輿情發酵當日發佈公告,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現仍然受到一些質疑的聲音。

記者注意到,質疑之聲主要聚焦於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上市公司先闢謠、後公告“打臉”的操作,以及公告內容“猶抱琵琶半遮面”被指澄而不清。

要討論上述質疑,首先要對董事長中毒消息本身的重要性達成共識。僅從信息披露的要求來看,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身體狀態未被明確列入強制性披露事項。遊族網絡未在第一時間公佈該消息,並不能直接認定其信披違規。

誠然,信披規則層面的“重大”在界定上存在模糊地帶。但從情理、從實踐出發,林奇作爲遊族網絡的董事長,並且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公司整體運營和戰略規劃的決策者,地位極重要,其身體狀況若發生重大轉變,確實會影響到投資者作出決策。

另外,就信披規定中的“重大信息”定義本身,“重大信息”是指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從董事長中毒事件的直接影響來看,12月24日,遊族網絡股價應聲大跌超過6%,從市場的反應來看,該事件實際上是對公司股價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基於此,當警方通報顯示報警時間是在12月17日,此時早於遊族網絡發佈公告接近一週的時間。不難理解,投資者會詬病公司信披的及時性問題。如若不是網絡輿情迅速發酵,投資者甚至都不一定能等到公司的自願性信披公告。

並且,在這份公告披露之前,上市公司於23日下午,也就是網絡傳聞四起時,曾回應過部分媒體,從回應的先後口徑來看,起初遊族網絡極力闢謠,其表述包括“謠言、已安排律師函”等、隨後纔有所鬆動,稱“以公告爲準”,而公司剛開始比較堅決的闢謠說法,一定程度上給投資者的判斷造成了誤導。

再從這份公告本身,其主要傳遞了兩個信息,董事長林奇因身體不適入院,經治療目前身體狀況穩定並在持續好轉;上市公司經營管理一切正常。公告對該事件的描述僅有一段話的篇幅,較爲籠統粗略,而投資者對事件詳情的瞭解還要通過警方與公司官微的通報進行拼湊,因此公告在完整性上也存在一定的瑕疵。

總體來看,遊族網絡董事長中毒事件本身雖然罕見,但暴露出的相關信披問題卻具有代表性。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自願性信披多見於正面的、有利的進展,部分公司甚至會主動披露與市場熱點相關的信息,如與熱點公司開展合作等,而對負面的、不利的信息則較少有披露。因此,對該事件信披問題的質疑探討,有助於抑制A股市場“報喜不報憂”的自願信披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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