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口一批“铜矿砂”,没想到被海关发现猫腻,138.66吨铜污泥被当场查获。

12月2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获悉,今天上午,该院对这起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驳回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原判,华远公司将与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00元。

铜污泥被乔装成“铜矿砂”报关

2015年初,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与黄德成、薛强等人在昆山见面,钱提出购买进口铜污泥的需求,并就价格等事宜进行了协商。薛强在韩国联系外商组织货源后,于9月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方式告知华远公司,清单上列明三种规格的货物:规格A铜13%、水份22%,规格B铜18%、水份50%,规格C铜24%、水份11%。

华远公司根据货物清单上的报价向米泰公司支付了货款45万余元,米泰公司将部分货款分别转给了薛强和米泰实际经营者陈亚君,由陈转给黄德庭,再由黄在上海港报关进口。于是,138.66吨的铜污泥被乔装打扮成“铜矿砂”进行了虚假报关,不料货物进关时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

2017年12月,检察院就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法院判决米泰公司等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米泰公司罚金20万元,黄德庭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6月,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华远公司4名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这批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处置费用为105万余元。

审理中,米泰公司和薛强提出要追加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实际经营者陈亚君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陈二人在本案中均以米泰公司的名义对外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系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米泰公司对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对追加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处置方式和费用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铜污泥目前因客观原因已无法进行退运,相关部门复函以及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意见则表明,涉案铜污泥来自铜锌冶炼过程中烟气处理、脱硫处理、废水处理等过程中的废弃物质、残余物,含有大量的重金属,为避免二次污染,应从严管理,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海关和环保单位的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置,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一审法院判决后,华远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的三大焦点

上海高院表示,该案二审有三大焦点:

第一,行为人未被判处刑事责任,是否表示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华远公司上诉称,法院应该依照刑事责任的判决确定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主体,该公司未被刑事处罚,所以不应连带承担处置费用。

上海高院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行为人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必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上海高院指出,国家五部委于2014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之《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名录》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主要含铜的矿渣、矿灰及残渣。本案中,华远公司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企业,明知国家含铜固体废物进口管制规定,仍主动提出购买进口的铜污泥的需求,并积极与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商议,存在共同侵犯我国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共同故意,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铜污泥被海关及时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上海高院认为,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的固体废物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铜污泥固体废物入境后虽未被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查扣并不意味着对固体废物处理的终结,相关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退运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自行负担退运成本,以防止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影响。如果出现了因各种因素固体废物无法退运的情形,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和影响仍然客观存在,行为人不应当因无法退运而免除相应的排除相关污染风险的法律责任,故华远公司应当与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共同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第三,无害化处置费用,是否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

上海高院认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本案中,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应当承担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目前,铜污泥出于各种因素已无法退运,为避免环境污染隐患而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无害化处置,相关费用属于为消除污染危险而产生的处置费用,华远公司与其他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高院驳回了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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