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財快評:推動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有序合規 

12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公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加強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機構和行爲監管規範,釐清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等各方的關係和責任,適應理財子公司成立之後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係變化的需要,有助於進一步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理財子公司和理財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作爲資管行業的重要參與者,備受關注。2018年4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正式公佈,爲我國資管業務穩健發展奠定了基礎、指明瞭方向。作爲資管新規的配套制度,2018年9月,銀保監會公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理財新規);12月,公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理財子公司辦法》)。

在《理財子公司辦法》發佈當月,銀保監會就批准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的申請,拉開了理財子公司批設的序幕。到目前爲止,包括全部的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部分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內,超過40家銀行提出設立理財子公司的計劃,其中共22家理財子公司獲批籌建。2019年6月3日,我國第一家銀行理財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旗下的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在深圳正式開業。目前,已有19家銀行理財子公司開業。此外,銀保監會還批准了2家外資控股理財公司籌建,其中1家已經開業。

資管新規對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管產品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提出“瞭解產品”和“瞭解客戶”等要求。理財新規專設“銷售管理”一節,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宣傳推介和認購、贖回等業務活動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理財子公司辦法》對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風險評估、銷售管理、代銷機構等提出部分要求。但上述規章制度,對理財產品銷售管理的規定較爲籠統且分散,全面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而此次《辦法》,深入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規則,充分借鑑國內外資管產品銷售已有的成熟監管標準和實踐經驗,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特點,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銷售渠道、宣傳銷售文本、銷售人員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責任,加強規範,補足了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的制度空白。《辦法》相關條文具體詳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既有利於金融機構執行,也便於投資者理解。

隨着金融風險整治工作深入,普通大衆對理財產品的認識更加理性,風險偏好有所下降。微衆銀行·銀行用戶體驗聯合實驗室日前發佈的《2020銀行用戶體驗大調研報告》顯示,當被問及“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超過多少時,會覺得有風險”,用戶的判斷從2017年、2018年的10%、2019年的6%下降至後疫情時期的5.0%,創下四年新低。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理財產品更成爲普通大衆投資理財的重要選擇。而理財子公司將逐步取代商業銀行,成爲銀行理財產品的主要供給機構。因此,規範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不但關係到理財子公司發展,更與數以億計的老百姓息息相關,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共八章69條,超過1.3萬字,主要從四個方面加強管理,明確要求,爲理財市場發展和投資者保護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

一是釐清理財子公司和代銷機構銷售責任。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是明確“是什麼產品”、“由誰來賣”、“如何管理賣方”;代銷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爲,主要責任在於“賣什麼產品”、“賣給誰”以及“該怎麼賣”,兩者應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同時,《辦法》分別提出機構和產品盡職調查要求。

二是明確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要求。通過營業網點銷售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並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也採取措施記錄重點銷售環節,並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同時,規定了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的18條禁止性行爲,如誤導銷售、私售“飛單”等。

三是規範銷售人員和宣傳銷售文本管理。在銷售人員管理方面,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要求。未經上崗資格認定並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人員不得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同時,銷售機構對相關信息進行公示,便於投資者查詢覈實。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方面,強化集中統一管理責任,明確製作分發、授權管理及委託編制的主體,釐清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

四是進一步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堅持“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在壓實相關機構責任的同時,也明確投資者義務與信息確認責任,推進有序打破剛性兌付,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同時,加強信息全面登記,依託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強化銷售過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記,便利投資者通過權威渠道查詢覈實,防範僞冒機構和人員銷售虛假理財產品。

《理財子公司辦法》第二十七條提出,理財子公司可以通過吸收公衆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而《理財新規》規定,商業銀行只能通過本行渠道銷售理財產品,或者通過其他吸收公衆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這是《理財子公司辦法》首次將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銷售範圍,擴大到吸收公衆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之外,引發市場關注。大型互聯網平臺和其他專業機構能否成爲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獲得代理銷售理理財產品的資質,成爲關注焦點。而此次《辦法》明確,現階段只允許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衆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爲代理銷售機構,互聯網平臺和其他專業機構暫時還無法獲得代銷資質。

在理財子公司剛剛起步、市場辨識度不高以及投資者教育還需加強等情況下,《辦法》對理財產品代理銷售相對謹慎,沒有進一步擴大代銷機構範圍,維持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是必要和恰當的,這有助於投資者更好地辨別,也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當然,這將使得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在銷售機構範圍方面,與公募基金等還存在一定差距。對一些年輕的投資者,如果不能從互聯網渠道方便地購買理財子公司產品,也可能影響他們投資理財子公司產品的意願。不過,《辦法》預留了制度空間。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作者系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智庫研究員)

(作者: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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