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界满,一方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解除,仍欠付租金。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4833元。

2019年2月,原告大王委托案外人小王与被告小李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本市某处房屋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月租金为2500元,租赁押金为2500元。租赁期限届满,被告继续使用诉争房屋,并于2020年3月18日支付了5000元房屋租赁费。后被告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提前告知原告其将于2020年6月28日搬离诉争房屋。2020年6月28日,被告搬离诉争房屋,原告委托其儿子到场,被告要求将钥匙交还给原告,原告以被告本人没有在场进行交接为由拒绝接收房屋钥匙,被告遂将诉争房屋钥匙放至物业处。原告称其已于2020年8月30日拿到诉争房屋钥匙,现该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2月某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房屋且交纳了5000元房租,原告也予以收取,视为对双方租赁关系延长的默认,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告于2020年6月28日搬离诉争房屋,原告于当日将房屋钥匙交于被告,故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解除。关于原告诉请的租金,被告接收并使用租赁物后理应交纳租赁费用,理应支付剩余的4833元租金。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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