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存內控漏洞。

12月2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將召開 2020 年第60 次上市委員會會議,審議溫氏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溫氏股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92.97億元是否通過。

溫氏股份是一家以養豬、養雞業爲主導,兼營食品加工和生物製藥的大型畜牧企業集團,目前是廣東最大的農業龍頭企業,最新市值超過1100億元。根據申報材料,溫氏股份此次原擬募資98.75億元,經審覈問詢後,募集資金調整爲92.97億元。

時間財經查閱募集說明書發現,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 年1-9月,溫氏股份合計受到行政處罰108次。其中,處罰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處罰28項;處罰金額10萬元以下行政處罰80項,合計108項,合計處罰金額超過1500萬元。

此外,溫氏股份還存在部分內控問題。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溫氏股份一家控股子公司出納員曾職務侵佔公司1200多萬元,案發後僅歸還87萬元;與此同時,溫氏股份子公司還涉嫌收購不合格原料大豆油。

北京市觀遠律師事務所杜利安律師告訴時間財經,上市公司合規可分兩個層面:一是產品合規,涉及行業和區域等,通常由公司法律合規部來主導;二是資本市場合規,涉及公司治理、大股東質押減持及資本運作等,一般應由由董祕負責。

處罰計108項,金額超1500萬元

募集說明書上會稿顯示,溫氏股份及其子公司受到的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爲28項,比申報稿增加1項。

其中,環保處罰較多,涉及最近三年及一期。2017年,(江蘇省)徐州溫氏畜牧有限公司豬場未報批環評文件進行建設,被徐州市睢寧縣環境保護局責令停止建設,罰款30萬元;(江蘇省)鹽城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大豐二場生豬養殖項目未通過“三同時”驗收,生豬存欄超出環評審批規模,未經環保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廢水處理工藝,廢水氨氮、總磷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等,被罰款18萬元。

2018年,博羅縣溫氏畜牧有限公司石壩種豬場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罰款20萬元;(廣東省)開平市溫氏畜牧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東新豬場廢水塘未配套防滲漏、防溢出等環境治理措施,並利用滲坑將廢水向外環境排放,被罰款12萬元;(江蘇省)鹽城溫氏畜牧有限公司鹽城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排放的廢水超標,露天焚燒醫療廢物,被罰款19萬元。

僅2019年,廣東華農溫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連州分公司因廢水超標排放、污水滲漏等被連續處罰2次,分別被處以10萬元和15萬元罰款。2017年和2019年,(湖南省)湘陰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因環保分別被湘陰縣環境保護局責令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爲等,分別處罰款14.8萬元、27.61萬元和12萬元。

此外,溫氏股份還因佔用林地多次被罰。2017年,(廣西自治區)富川廣東溫氏畜牧有限公司金旺豬場未經審批使用林地8.4956公頃,約合127畝,被當地林業局責令一年內恢復原狀,罰款84.87萬元;(廣東省)羅定廣東溫氏畜牧有限公司未經審批佔用林地建設面積共6594平方米房屋,被當地林業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一年內恢復原狀,罰款19.78 萬元。

2018年,(貴州省)麻江溫氏農牧有限公司谷硐擴繁場超佔林地99.36畝,龍山豬場超批覆佔林地4.28畝,合計超佔近104畝,被麻江縣林業局責令3個月恢復原狀,並處罰76.1萬元;(江西省)吉安縣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安塘豬場超批覆佔用林地94.9195畝,被當地林業局責令3個月內將改變用途的林地恢復原狀,並處罰款 64.87萬元。

2019年,(廣東省)南雄市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已於2020年2月17日註銷)樟屋及魚鮮種豬場超批覆使用林地合計231.27畝,被責令於2020年6月21日前恢復林地原狀,罰款462.54萬元;(江西省)鉛山縣溫氏畜牧有限公司未經審批佔用林地41.935 畝建設養殖場,被責令恢復原狀,罰款42.43萬元。

時間財經統計發現,溫氏股份及其子公司受到的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達28項,金額超1300萬元;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達80項,金額超200萬元;合計受罰超1500萬元。

對此,溫氏股份方面回覆時間財經稱,由於養殖行業的特殊性,公司子公司衆多且分佈地域廣,管理難度較大。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鑑於所處行業特點以及某些偶發因素的影響,存在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情形,實在難以避免,比如某些現場管理人員的突然工作懈怠造成辦證延誤等。

溫氏股份還表示,在受到處罰後,公司已就相關違法違規行爲及時整改,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調崗、降職或降薪。“今後,公司將繼續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爲的監控,加強對相關控制制度的執行力度,避免同類違法違規行爲的再次發生。”

涉刑事案件,一出納職務侵佔1200萬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方青職務侵佔二審刑事裁定書》(2020)皖02刑終30號顯示,原審被告人方青系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出納員。

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方青在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任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收取公司客戶、養戶及員工現金而不繳存公司賬戶,或者繳存個人賬戶後而不轉入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賬戶的方式侵佔公司資金,隨後以使用個人銀行卡在POS機刷卡再撤銷以獲取POS機刷卡小票入賬、年末編造虛假未達賬項、虛構對供應商付款等方式掩蓋公司賬實不符的事實。

經廣州悅禾會計師事務所鑑定,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方青擔任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出納員期間,侵佔蕪湖溫氏畜牧有限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1204.71萬元。方青到案後,已退繳違法所得77萬元及李某已退繳10萬元,合計87萬元。

此外,溫氏股份子公司還涉嫌收購不合格大豆油。據《程金門、程傑生產、銷售僞劣產品二審刑事裁定書》,溫氏股份控股子公司監利溫氏畜牧公司曾收購程金門等出售的不合格大豆油。

針對上述情況,溫氏股份對時間財經表示,以上案例是個別子公司、個別人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對工作不負責任而引起的。公司已加強財務共享結算中心建設,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客戶訂貨管理制度等,客戶通過溫氏商城訂貨系統直接完成下單付款等流程,有效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今後公司將不斷加強內控管理體系建設,從制度上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並在生產經營上,保證公司各項活動合法有序運行。”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11月30日,溫氏股份收到監管函,公司董事溫鵬程於2020年11月5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溫氏股份股票9.6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15%,成交金額爲 181.4萬元。2020年三季報顯示,溫鵬程爲溫氏股份的第一大股東。

對此,溫氏股份方面回覆時間財經稱,公司董事減持公司股票系其本人誤操作所致。爲此,其本人已向交易所進行了專項說明,並自舉了相關證據,得到了交易所的採納,遂收到以上函件。

溫氏股份還表示,“當日,他發現自己誤操作後,也已第一時報備給公司證券事務部,並要求通知其他董監高羣體注意避免類似錯誤。同時,還安排公司證券事務部對所有董監高進行相關培訓,嚴格實施自律措施。”(北京時間財經 全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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