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全文) 來源:浙江人大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 44 號

《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已於2020年12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24日

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

第五章 產業數字化

第六章 治理數字化

第七章 激勵和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升核心競爭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省域治理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以及相關的數字政府、數字社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爲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爲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爲重要推動力,促進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發展數字經濟是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應當遵循優先發展、應用先導、數據驅動、創新引領、人才支撐、包容審慎以及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政策制定,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協調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數字經濟發展相關指標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開展數字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加快建設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技術創新體系、產業生態體系、公共服務體系和現代治理體系,營造有利於數字經濟發展的最優環境。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協調、督促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發展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公共數據管理和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第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推進本省數字經濟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基礎通用標準、關鍵技術標準、融合應用標準和安全評估標準等各類數字經濟標準,指導和支持有關單位採用先進的數字經濟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龍頭企業等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鼓勵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龍頭企業等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和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制定和完善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依法實施日常統計和運行監測,開展數字經濟年度發展評價,定期向社會公佈主要統計指標、監測結果和發展綜合評價指數。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國際交流合作,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增強數字經濟的資源集聚和發展輻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加強數字經濟發展跨省域合作,推動重大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公共數據標準統一、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智能製造協同發展,以及區域一體化協同治理和治理數字化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內數字經濟跨區域合作,創新體制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共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數字基礎設施,是指以信息技術爲支撐、以信息網絡爲基礎,爲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傳輸、存儲、計算及融合應用等基礎性信息服務的公共設施體系,主要包括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信息安全基礎設施等。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全省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編制相關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

編制、實施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建設專項規劃應當遵循技術先進、適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複、覆蓋城鄉、服務便捷的原則,重點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大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衛星通信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市政、交通、能源、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跨行業基礎設施“多規合一”體制機制,推動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建設、光纖網絡優化佈局和互聯網絡演進升級,加強骨幹網、城域網和接入網建設,提高網絡容量、通信質量和傳輸速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鄉村振興戰略等要求,加強山區、海島等地區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鄉村光纖網絡、移動網絡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實現農村電信普遍服務。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陸海統籌、空天一體要求推動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空間集聚、規模發展、技術先進、節能降耗的要求,加強高等級綠色數據中心建設和傳統數據中心整合改造,推動雲計算、邊緣計算等多元計算協同發展,構建高效協同的數據處理體系。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物聯網技術發展,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城鄉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和應用感知系統,實現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體現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要求,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位置、空間佈局等內容作出安排。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做好基站、室內分佈系統、多功能智能杆塔、匯聚機房佈局。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需要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需要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預留基站站址,配套建設機房、管道、電力線路、電器裝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礎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老舊小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前述通信基礎設施。

建設工程移動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通信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以及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通信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放建築物、綠地、杆塔等資源,推進智慧杆塔建設和一杆多用。禁止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十八條 數據資源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促進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則,加強數據資源全生命週期管理,提升數據要素質量,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促進大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推進治理工作數字化。

本條例所稱數據資源,是指以電子化形式記錄和保存的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數據集合,包括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數據資源,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公共數據管理的其他數據資源。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數據資源,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應當按照規定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實現共享或者協同應用。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於履行本機構職責,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需求導向、分類分級、統一標準、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則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鼓勵使用公共數據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諮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

公共數據採集單位對所採集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發現公共數據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同採集單位提供的數據不一致的,可以要求採集單位限期覈實、更正。採集單位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核實、更正。

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應用模式創新、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開放自有數據資源。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通過省、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平臺,對外提供各類數據服務或者數據產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保障安全與發展數字經濟並重的原則,建立健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完善協調機制以及安全預警、安全處置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個人信息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個人信息數據泄露、竊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個人信息數據安全的違法活動。

網絡運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數字產業化,是指現代信息技術通過市場化應用,形成電子信息製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電信廣播衛星傳輸服務業和互聯網服務業等數字產業。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球數字經濟的技術、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省數字產業發展水平和各地區經濟稟賦差異,統籌規劃全省數字產業發展,通過提升產業鏈、保障供應鏈安全、培育產業集羣等方式,促進產業協同創新和供應保障,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省數字產業發展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重點推動集成電路、高端軟件、數字安防、網絡通信、智能計算、新型顯示、新型元器件及材料、網絡安全等產業發展,促進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與各產業深度融合,培育區塊鏈、量子信息、柔性電子、虛擬現實等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國家和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和大型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參與建設有關平臺和設施。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應當在保障安全規範的前提下,爲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創新活動提供共享服務。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平臺,爲儀器設施共享提供信息發佈、使用預約等服務。

鼓勵、支持企業加強信息技術和產品研發,加大資金投入,加強人才引進和儲備,培育研發機構,提升研發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數字產業技術交易市場,促進技術轉讓、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應當完善知識產權領域的區域和部門協作機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快速維權體系,提供境內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培育多層次、遞進式的數字產業企業梯隊,形成大中小微企業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生態。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衆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臺。

鼓勵提供數字產業化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爲數字產業相關企業引進落地、融資增資、股改上市、平臺化轉型、跨境併購和合作等提供服務,推動數字產業發展。

第五章 產業數字化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產業數字化,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進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鏈條改造,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實現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企業實施製造裝備、生產線、車間、工廠的智能化改造和產品智能化升級,推進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製、柔性化生產、共享製造等智能製造和服務型製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服務指導、試點示範、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大對工業互聯網發展的支持力度,推進行業級、產業鏈級、區域級、企業級等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及應用,推動工業技術軟件化,促進大型企業開展研發設計、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銷售服務等集成創新,降低中小企業使用工業互聯網成本,推動中小企業普及應用工業互聯網。

鼓勵和支持企業主動上雲、深度用雲,提升生產和管理效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旅遊、健康、家庭、養老、教育等生活性服務業數字化,推動數字技術和生活性服務業深度融合,豐富服務產品供給,促進生活消費方式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培育服務業數字化轉型試點等方式,推進研發設計、現代物流、檢驗檢測服務、法律服務、商務諮詢、人力資源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數字化,提升生產性服務業智能化、網絡化、專業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設數字文化創意產業試驗區等方式,推進網絡視聽、數字影視、數字動漫、網絡遊戲、數字廣告、互動新媒體等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示範帶動、技術指導、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廣農業物聯網應用,加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領域大數據基礎和應用平臺建設,加大農村倉儲、物流、冷鏈設施建設支持力度,提升農業農村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和應用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移動支付在全省域範圍內的普及應用,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時,應當推廣應用移動支付,並鼓勵市場主體應用移動支付。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銀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等有關機構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支持現代信息技術在支付結算、信貸融資、保險業務、徵信服務等金融領域融合應用,推動金融業數字化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支持電子商務發展,促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提升跨境電商普及應用水平,推廣新零售,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推進數字生活新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促進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推動建設產業互聯網平臺,完善工業、農業、服務業等互聯網平臺經濟支撐體系,促進產業優化升級。

鼓勵和支持工業信息工程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主體提供產業數字化轉型第三方服務,加強對產業數字化轉型的技術支撐保障,推動產業數字化轉型。

鼓勵互聯網平臺、提供產業數字化轉型服務機構與中小微企業建立對接機制,針對不同行業的中小微企業需求場景提供數字化解決方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開發區(高新區)、小微企業園、農業產業園等各類園區的數字基礎設施,提升園區數字化管理服務功能,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在園區的融合應用,支撐園區內企業數字化轉型和數字產業集聚發展。

第六章 治理數字化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治理數字化,是指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領域,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治理機制、方式和手段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政府監管、平臺自治、行業自律、公衆參與的多元共治體系,通過治理數字化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整體智治的要求,推動數字技術與政府履職全面深度融合,推進政務服務、政府辦公全流程網上辦理、掌上辦理,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高水平推進省域治理現代化的要求,加強數字化建設和應用,提升治理效能。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並規範使用全省統一的行政處罰辦案系統,推進簡易處罰的掌上辦理,完善行政執法監管系統功能,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執法證據的要求進行採集、固定並經審覈確認的電子監測記錄,可以作爲行政執法的證據。

鼓勵有關部門依託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在教育、醫療、交通、郵政、生態環境保護、藥品監管、工程建設、公共安全等重點領域推行監管智能化應用。

第三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推進公共數據平臺建設,實現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和公共應用支撐體系共建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生態環境保護、政府自身運行等領域的數字化應用體系建設,逐步實現政府履職全業務、全流程數字化,提高政府科學決策、高效監管、精準治理水平。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加強智慧城市建設,依託省、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平臺,推動“城市大腦”應用推廣,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城市交通、平安建設、醫療健康、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旅遊等領域的綜合應用,通過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宏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數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鄉村產業發展、公共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領域的綜合應用,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教育領域數字基礎設施和數字校園建設,加快數字技術與教育管理、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採取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各類主體規範發展在線教育,培育優質數字教育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醫療健康體系建設,推廣電子憑證、電子病歷、電子處方、電子票據的應用,實行醫療檢驗、檢查信息共享,拓展醫療保障數字化平臺便民應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智慧養老體系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爲各類用戶提供簡便快捷的養老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和鏈接市場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和推進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強化綜合治理工作平臺、市場監管平臺、綜合執法平臺、便民服務平臺等基層治理平臺建設和運營管理,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智能化和專業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開展未來社區示範建設,以數字技術提升精細化、網絡化管理能力,構建未來鄰里、教育、健康、創業等數字化創新應用場景。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省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字經濟領域跨區域異地執法協調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數字市場競爭監管,發揮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和其他組織作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從事數字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協議等行爲以及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

第四十四條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依約履行產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義務,建立健全平臺規則和用戶賬號信用管理、投訴舉報等制度。鼓勵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網絡交易監測平臺。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絡交易監測平臺,對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以及網絡交易違法行爲實施在線監測,實現網絡交易的風險預警、協同監管、電子存證。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和其他組織在數字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向行業協會等組織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技術推廣、職業技能培訓和諮詢服務。

數字經濟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加強自律管理,開展糾紛處理和信用評價,反映合理訴求,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企業、第三方機構和社會公衆參與數字經濟治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並行的原則,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羣體在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羣體的基本服務需求和服務體驗。

第七章 激勵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數字經濟產業投資基金,用於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業投資基金投資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拓寬數字經濟企業融資渠道。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數字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科技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數字產業化發展、產業數字化轉型以及數字經濟企業培育等,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發展。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業鏈協同創新統籌協調,引導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加強協同攻關,共同開展數字經濟基礎前沿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向企業和創業者發放科技創新券的方式,支持數字經濟產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券可以用於購買科技成果、檢驗檢測、研究開發設計、中間試驗、科技評估、技術查新、知識產權服務、技術培訓等服務。科技創新券在全省範圍內使用。推動科技創新券在長三角地區通用通兌。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將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產品和服務列入全省集中採購目錄。

政府採購的採購人經依法批准,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首臺(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件,支持數字技術產品和服務的應用推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省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信息技術產品製造、軟件開發、信息服務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衆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臺的稅費優惠,併爲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稅費優惠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條 本省實行有利於數字經濟發展的金融政策,對符合國家和省數字經濟產業政策的項目、企業、園區、平臺和創新人才,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在貸款、政策性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應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產業化需求,創新金融服務,開發融資產品,提高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產品的比重,提供無還本續貸、循環貸款或者其他創新型續貸產品。

支持保險業金融機構爲符合國家和省數字經濟產業政策的項目、企業貸款提供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資金用於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風險補償等。

鼓勵數字經濟企業通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發行等方式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融資結構。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在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能耗指標、頻譜資源等方面優先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國內國際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幫助建立供需對接渠道,提高企業市場開拓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企業參加境內外展覽展銷等活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加強數字經濟領域關鍵核心技術人才培養,將數字經濟領域引進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體系,爲其在職稱評定、住房、落戶、醫療保健,以及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支持。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數字經濟專業、課程,培養數字經濟研究和應用型人才。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等應當通過與企業產學研合作、共建實習實訓基地等方式,培養符合數字經濟發展需求的相關人才。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提升全民數字素養和數字技能。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數字經濟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數字經濟知識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數字經濟公益性宣傳。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員工數字經濟知識培訓,提升應用、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數字經濟新業態用工服務的指導,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用工方式,制定和完善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規定,保障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註冊並接單,提供網約車、外賣或者快遞等勞務的,平臺經營者可以通過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形式爲從業人員提供工傷保險待遇。平臺經營者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中出現失誤,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

(三)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未按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預留基站站址或者配套建設機房、管道、電力線路、電器裝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法定職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篡改、僞造或者指使篡改、僞造數字經濟主要統計指標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職責的;

(三)未按規定覈實、更正公共數據的;

(四)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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