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單位的辭退補償協議

青島膠州市的張女士

被單位調整工作崗位、警告

直至開除沒有獲得任何經濟補償

01

辭退補償未達成一致被調崗?

近日,在膠州市北關工業園的艾法史密斯機械(青島)有限公司工作的張女士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今年四月份

公司的人事與張女士談協商離職的事情

但是這次談話卻沒有達成一致

張女士說

“我在單位工作了將近14個年頭,目前籤的是長期勞動合同,單位想讓我接受離職這件事。

承諾補償我N個月的工資(N代表我的工作年限)大概十一二萬元,但是我沒同意。

我覺得這是單位違反合同解約,想要N+3,人事部門也拒絕了。”

之後張女士繼續工作,不久後物流經理找到了張女士再次就這個問題進行談話。“張經理告訴我,如果不配合公司的裁員,公司有各種辦法能夠讓我辭職,意思是會通過輪崗、降薪等方式讓我難以忍受。”此次談話,張女士進行了全程錄音。

不久後,張女士果然被調整了工作崗位。“我之前從事的是物流產品的錄入工作,5月份他們安排我對倉庫的產品進行盤點。”張女士告訴記者,“從被調整工作以後,我一直提心吊膽,害怕他們想出各種辦法針對我。”

02

收到違紀警告

見證人稱不知情

5月28日,張女士收到了公司B類違紀的警告通知。

記者在違規確認單上看到,詳情一欄寫着:2020年5月15日發佈倉庫內部人員工作分工,並通知相關人員會籤,該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明確通知其交接工作拒不服從,接手工作無進展。

對於公司的這個說法,張女士表示非常不認同。“他們這是想方設法逼我走,用的下三濫手段。”張女士告訴記者,“這份警告通知上除了有些領導簽字外,有一欄爲見證者簽字,其中一名見證者是我們倉庫的同事,其他人都是領導,我找到這個見證者詢問,該同事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針對這件事,這名同事還寫了一份證明,“以上內容,我沒有見張××違反過。”

03

公司稱一切安排合理合法

“6月5號,單位又發了一個違規確認單,說我存在C類違紀行爲,強行與我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張女士告訴記者,之後她便被禁止進入單位大門。“這幾年公司一直在裁人,今年4月20號左右史密斯一共裁員30人左右,包括我在內,不過我沒同意,其他人都協商自己走了,因他們知道史密斯的手段,就是留下也沒有好結果,我因年齡大,今年又有疫情,不好找工作所以就堅持沒走,想着只要好好幹應該沒問題,結果是我太天真了。”張女士到膠州市勞動仲裁部門去反映,自己的權益也沒有得到支持。

根據張女士提供的電話,記者聯繫到了艾法史密斯機械(青島)有限公司物流部的張經理,張經理表示,這件事需要人事部門來回答。

關於錄音的內容,張經理表示,“我當時是跟她私下聊天,不知道她在錄音,知道她錄音的話,我根本不會跟她說那些。”

隨後

記者電話採訪了人事部門的經理

人事部經理告訴記者

受疫情影響單位進行正常的人事調整

我們並沒有採取任何針對張女士的調崗,只是給其安排了其他工作,她原先的工作由實習生完成,畢竟我們也有實習生成長培訓計劃。

公司的一切安排都是合理合法的。

04

律師說法:

協商不成可起訴

24日下午,記者就此採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律師介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就相應補償或賠償問題協商一致處理。

如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上述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張寶清律師表示,“針對張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建議雙方協商解決爭議,如協商不成也可以向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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